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16號
MLDV,95,除,116,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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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乙○○○所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4年11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85,000 元,支票號碼第FF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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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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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11月30日 │185,000元 │FF0000000 │ │
│ │司乙○○○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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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滿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