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16號
MLDV,95,訴,216,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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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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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