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永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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