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55號
MLDV,94,訴,255,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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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13樓之
被   告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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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順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