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575號
TCEV,91,中簡,2575,20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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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曾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即曾少谷)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一一一之一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之損害金。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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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