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李宛珍 律師
被 告 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即曾少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即曾少谷)應將(座落於台中市○○區○○段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里○○路一一一之一號房屋遷讓交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遷讓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之損害金。
被告長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