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95年度,361號
MLDM,95,苗簡,361,200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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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苗簡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撤緩偵字第3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93年7 、8 月間,任職於「威帝歐國際文化事 業有限公司」(下稱威帝歐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負責 書籍銷售業務;其於93年7 月21日經辦威帝歐公司出售予范 姜月嬌書籍1 套之業務,約定以總價新臺幣(下同)69,965 元,以金雲豪(即范姜月嬌之配偶)持有之誠泰銀行信用卡 分期付款方式予以購買(分35期,每1 月1 期,每期1,999 元),雙方並在苗栗縣苗栗市○○路510 號范姜月嬌之住所 ,簽訂購買合約書,甲○○並因之取得信用卡持有人金雲豪 之身分證影本。然甲○○為使書籍訂購人與信用卡持卡人之 資料相符之業務上內部作業程序便利,竟未經金雲豪之同意 或授權,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3年間某不詳時間, 在苗栗縣苗栗市某不詳處所,擅自將上開買賣合約書中訂購 人基本資料欄內,塗銷原訂購人范姜月嬌之姓名、身分證字 號及出生日期等年籍資料,依上開金雲豪所交付之身分證影 本,偽填金雲豪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等年籍資料 於其上,用以表示金雲豪同意依據買賣合約條件,並依約定 金額付款威帝歐公司之意思後,復持之交付威帝歐公司該偽 造之買賣合約書予以行使,因而致生損害於范姜月嬌、金雲 豪。嗣因范姜月嬌金雲豪接獲誠泰銀行為確定該筆刷卡交 易所回傳之上開合約書,始悉上情。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惟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妨害風化 罪,而遭聲請人撤銷緩起訴處分,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坦白承認。
(二)被害人范姜月嬌金雲豪於警詢之指述。 (三)威帝歐公司購買書籍申請表影本1 紙。
(四)和解書1 份。
(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 之高度行為吸收,應論以高度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為使業務內部作業 程序便利而偽造私文書後予以行使、本次犯行所生之 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併參酌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因故意更犯妨害風化罪 ,而遭聲請人撤銷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並具體求處有 期徒刑2 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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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