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1年度,2155號
TCEV,91,中小,2155,200212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
  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佰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東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