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鄭明星之繼
債 務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鄭明星於民國84年4月6日向聲請人 借用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並偕同案外人鄭建忠簽立 本票一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4年7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案 外人鄭明星未依約履行且已於民國90年5月17日死亡,並由 相對人鄭淑琳、乙○○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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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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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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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南區 ○○○段 │ 3108-65 │建│ 333 │ 1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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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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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五│ │ │ │ │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材料│台│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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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臺南市南區中│臺南市南│5層樓房 │77│ │ │ │ │ │ │77│鋼筋│10│ │平│ 全部 │ │
│ │33│華東路2段400│區○○段│鋼筋混凝│.1│ │ │ │ │ │ │.1│混凝│.0│ │方│ │ │
│ │2 │巷3弄15號5樓│3108-65 │土造 │8 │ │ │ │ │ │ │8 │土造│5 │ │公│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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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2342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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