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431號
TNDM,95,訴,431,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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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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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