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營偵字第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其向不詳回收場老闆所購買如附表所示之CD光 碟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以重製方 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竟意圖散布侵害著作財 產權之重製物,而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七時起, 於臺南縣鹽水鎮牛墟市場內,公開陳列如附表所示之CD光 碟片。嗣於同日十一時二十五分許,為警於前開市場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CD光碟片十一片。案經滾石等唱片公 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以上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乙○○之指訴;
㈢扣押書一紙、扣案之盜版CD光碟片十一片; ㈣現場照片七張。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二項之之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公 開陳列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查扣之盜版光碟數量甚少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 懲儆。末查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期間,以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所有,均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 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政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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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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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彭羚 │ 1片 │ 光碟 │
│ │給LIS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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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順子 全新│ 1片 │ 光碟 │
│ │創作大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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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李玟 │ 1片 │ 光碟 │
│ │ 刀馬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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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鄭秀文 │ 2片 │ 光碟 │
│ │ 溫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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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溫嵐 │ 1片 │ 光碟 │
│ │ 藍色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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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孫燕姿 │ 1片 │ 光碟 │
│ │ 我要幸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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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蔡健雅 │ 1片 │ 光碟 │
│ │ 默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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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張宇 │ 1片 │ 光碟 │
│ │ 替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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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杜德偉 │ 1片 │ 光碟 │
│ │跟我一輩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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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王渝 │ 1片 │ 光碟 │
│ │ 新多少柔 │ │ │
│ │ 情多少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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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