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5年度,55號
TNDM,95,撤緩,55,2006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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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五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臺 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 第五一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 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九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因竊盜案件,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 五年三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五三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 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 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 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 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 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七十五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右揭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 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有理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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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