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95年度,64號
TNDM,95,交簡附民,64,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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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榮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志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一一八
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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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