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898號
TPDV,95,除,898,2006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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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0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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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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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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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霞飛媒體傳播股份有│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94年1月10日 │92,976元 │412846 │ │
│ │限公司沈志勳 │銀行台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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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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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