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643號
TPDV,95,除,1643,2006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6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
│001 │楊錦煌 │彰化銀行雙園分行│30,000元 │94年9月30日 │CI0000000 │6 │
├──┼─────────┼────────┼─────────┼───────────┼────────┼────────────┤
│002 │楊錦煌 │彰化銀行雙園分行│30,000元 │94年10月30日 │CI0000000 │7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