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578號
TPDV,95,除,1578,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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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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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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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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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94年10月20日 │20,031元 │CSA0000000 │ │
│ │司乙○○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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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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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