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小字第一四七八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庚○○
被 告 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萬伍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被告訂立維修契約,由原告維修台中市○區○○路三段 四七九號市召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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