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513號
TPDV,95,除,1513,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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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聲 請 人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1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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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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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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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2,625元 │94年7月21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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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67,000元 │94年7月28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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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中國農民銀行光復│9,525元 │94年9月29日 │FAZ0000000 │6 │
│ │股份有限公司 陳美│分行 │ │ │ │ │
│ │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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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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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