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06號
聲 請 人 許源彬即虹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98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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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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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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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懋開發企業股份有│九信銀行大直分行 │94年8月31日 │63,000元 │CE0000000 │ │
│ │限公司 王家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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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華懋開發企業股份有│九信銀行大直分行 │94年8月31日 │8,316元 │CE0000000 │ │
│ │限公司 王家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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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華懋開發企業股份有│九信銀行大直分行 │94年8月31日 │15,908元 │CE0000000 │ │
│ │限公司 王家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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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