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07號
TPDV,95,除,1407,200606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永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葉俊德 │華南銀行城東分行 │94年10月6日 │50,355元 │SC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