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365號
TPDV,95,除,1365,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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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隆格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志隆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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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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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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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隆格爾室內設計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94年6月30日 │100,000元 │DH0000000 │ │
│ │公司 戴志隆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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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格爾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