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原 告
即抗告人 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台灣富士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95年5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關核定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列之貨 品總價為新台幣71,968,994元,與先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相 同,是原命補費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容有錯誤等語。二、經核抗告人提出之抗告附表經核確與採購單品名及金額不一 致,是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即難謂無理由 ,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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