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台北縣新店市七張地區五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明治 31 年 12 月 24 日生、住台北州海山郡板橋街板橋 289番地、昭和19年9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