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九號
原 告 奧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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