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9號
原 告 丁○○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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