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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