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48號
TPDV,95,補,548,200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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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青鋒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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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