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14號
TPDV,95,補,514,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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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柒萬零玖佰壹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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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