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柒萬零玖佰壹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