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499號
TPDV,95,補,499,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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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9號
原   告 五大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允順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新和春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改名為: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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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和春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大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順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