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2176號
TPDV,95,聲,2176,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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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76號
  聲 請 人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原告紘固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 九四號裁定對被告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嗣被告撤回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建上易字第五○號),則本院九 十四年度建字第二三九號判決即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其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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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七千七百二十一元
第二審應徵裁判費 一千五百元
合 計 一萬九千二百二十一元
上列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其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是被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七元,其因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而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七百五十元,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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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川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