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複 代 理人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黃春金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複 代 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暨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具狀陳明有 意聲請承租,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06 年 9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並請兩造於 106 年7 月31日前陳明被告有無依原告通知之期限內繳納使 用補償金,以及是否同意停止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