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872號
TPDV,95,聲,1872,200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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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廣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邵華娟原為聲請人 派任於相對人之法人董事代表,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六日通知解任邵華娟擔任相對人之董事代表職務之意 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郵遞遭退回而無法送達 ,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通知函及其回執影本各一件等件為 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通知解任邵華娟擔任相對人之董事代表職 務之意思表示,僅通知相對人而已,並未對其法定代理人邵 華娟為通知,故聲請人之意思表示並未合法送達,對相對人 自不生效力,核與上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 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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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