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賢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佳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街23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債權受讓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債權受讓之通知為意 思通知之準法律行為,雖非意思表示,惟尚非不得類推適用 上開規定而為公示送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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