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甲○○即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高育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於民國45年10月29 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45年11月9 日核准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9頁第35 6號)。因捐助 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 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四屆第6 次董事會決議, 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於95年4月24日以北市社四字第09534293500號同意備查 在案,乃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 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糧食協進會捐助章程 (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 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於95年5 月24日以北院錦民 中95年度法字第61號函徵詢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經主管機關函 無修正意見後,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