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福音基金會董事長林常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福音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福音基金 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提請第3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 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法院依民 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 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福音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條、第9 條分別規定,董事之任期為3年,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 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聘下屆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 法院申請變更登記,此有該捐助暨組織章程在卷可稽。又經 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民 政局之意見,經其於95年6月7日以北市民三字第0953142900 0號函覆:「查該法人本屆董事(含董事長林常春)業於94 年8月19日任期屆滿,章程變更案經95年5月3日董事會修訂 ,係為逾期董事會所為之決議,請貴院予以審處」等語,可 知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福音基金會第三屆之董事業於94年8 月19日任期屆滿,已不得再繼續處理該財團法人之事務,亦 無從以第三屆董事會之名義召開董事會修改章程。是以,聲 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