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齊工程有限公司因95年建字第38號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貳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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