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64號
原 告 泛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5 月 1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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