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554號
TPDV,95,全聲,554,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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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群眾廣告有限公司
即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假扣押之 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4455號裁定准予假 扣押後,嗣相對人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提起訴訟 ,經該院以無管轄權之規定將該案移送於本院台北簡易庭審 理,惟相對人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 第1項、第2項之規定,視同相對人撤回訴訟,是相對人提迄 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查核屬實,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 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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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眾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