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4年度,2號
TPDV,94,重國,2,2006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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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貿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4年重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160,
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42,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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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