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82號
原 告 甲○○
丁○○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被 告 寶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路○段99號14樓之2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一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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