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631號
TPDV,94,訴,1631,200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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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光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因九十四年訴字
第一六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參萬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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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