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惠鼎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律師
林春金律師
複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被上訴人 瑟夫國際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4日
本院台北簡易庭91度北簡字第14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兩造於民國90年5月24日訂立廣告企劃契約,約定由被上訴 人承攬上訴人位於台北市○○路「西園健康管理中心」會員 招募之廣告企劃案,約定契約期間自90年5月20日起至90年 11月19日止,被上訴人應執行之廣告企劃內容為:⑴協助拍 攝8分鐘之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帶、⑵協助製作8分鐘西園 健康管理中心之VCD、VHS等簡介帶成品、⑶企劃設計西園健 康管理中心簡介書、⑷規劃媒體公關行銷策略、⑸企劃設計 有關西園健康管理中心文宣等業務。兩造並約定,前開被上 訴人所設計之廣告及文宣,經上訴人授權簽字認可,始可對 外使用;上訴人總計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 (下同)60 萬元 ,上訴人應於簽約日給付30萬元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並應於 90年8月20日給付30萬元予被上訴人。惟被上訴人依約履行 後,上訴人未依約於90年8月20日給付30萬元;且上訴人於 訂約後又要求被上訴人派員支援相關工作,並同意支付該人 員90年9月及10月薪資10萬5千元,合計未給付被上訴人40萬 5000元,為此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如數給付等語(原審為 被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 訴人30萬元及自民國91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並聲明駁 回上訴。
二、上訴人則以:
㈠被上訴人應做到足以達廣告宣傳效果,並得以供上訴人使用
之品質始可,然被上訴人未依約善盡承攬人之責,且工作有 重大瑕疪:
⒈上訴人未盡力協助完成具備約定品質之簡介帶成品,系爭 簡介帶毛片具有嚴重之瑕疪,未達上訴人能使用之品質; 上訴人亦未能協助完成系爭簡介帶之VCD、VHS成品。 ⒉被上訴人至90年11月19日系爭契約終止時,尚未完成規劃 設計製作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書,被上訴人遲至90年11 月14日始提出「完全養身手冊企劃書附件㈠㈡」、「永越 健康管理中心『簡介寫作大綱』」資料,該資料僅為「企 劃設計西園管理中心簡介書」之企劃概要,並非完整之成 品,且被上訴人亦未提出穿插圖片、全書排版計畫,以及 未提出符合上訴人需要之LOGO、未協助上訴人挑選照片供 簡介書之用。
⒊被上訴人未提供具體之媒體公關行銷策略,諸如透過電視 、網際網路或報刊雜誌等媒體,並與各媒體聯繫取得擬合 作對象之相關資訊及行銷方案予上訴人,俾上訴人得透過 媒體對外行銷西園健康管理中心之產品及服務,惟被上訴 人從未提供任何如何透過媒體行銷之具體策略,以及可配 合之媒體及具體方案供上訴人對外行銷。
⒋被上訴人未於系爭契約約定期限內,企劃設計完成任何有 關西園健康管理中心文宣,被上訴人雖稱其於90年10月間 即已陸續將「企劃文案修改方向」、「企劃書所需照片」 、「簡介帶A拷修改建議」、「中英文案案名之CI及LOGO 」、「本案平面圖檔及外觀透視圖」等資料送上訴人審閱 ,實則被上訴人並未交付「企劃文案修改方向」、「簡介 帶A拷修改建議」之資料予上訴人,而「中英文案案名之 CI及LOGO」部分,則未達上訴人之要求,被上訴人未依上 訴人之請求而另行提出。至於「企劃書所需照片」及「本 案平面圖檔及外觀透視圖」則由上訴人另行付費委由他人 製作,並非被上訴人所提供,且被上訴人亦未派員協助選 簡介書所需照片、透視圖角度、格式、比例等。 ㈡系爭契約第6條僅為付款期限之約定,上訴人雖未如期給付 ,僅生上訴人是否遲延給付之問題,並不因此影響被上訴人 應依約完成承攬工作之義務。而系爭契約於90年11月19日期 間屆滿即當然失其效力,被上訴人自無需再進行未完成之企 劃工作,而承攬報酬為承攬工作之對價,被上訴人既未依約 完成承攬工作,上訴人自無庸給付其超過工作內容之報酬。 另上訴人既已知被上訴人未完成承攬工作,且所為之承攬工 作有重大瑕疪,上訴人自有權先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並拒絕其剩餘款項之給付。並聲明:⑴原判決不於上訴人部
分廢棄。⑵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90年5月24日訂立「廣告企劃合約書」,系爭契約第4 條約定:「乙方(被上訴人)應執行之廣告企劃工作項目內 容:⒈協助拍攝八分鐘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帶。⒉協助製 作八分鐘西園健康管理中心之VCD、VHS簡介帶等成品。⒊企 劃設計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書。⒋規劃媒體公關行銷策略 。⒌合約期內企劃設計有關西園健康管理中心文宣等業務。 」第6條則約定:「甲乙雙方共同議定之全案企劃案費新台 幣陸拾萬元(含稅),其付款辦法如下:⒈於合約簽定日時 ,甲方應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之即期票予乙方。⒉本約定 後,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甲方應支付新台幣參拾萬元 整之即期支票予乙方」。
㈡被上訴人曾推薦二家影視製作公司供上訴人選擇,上訴人選 擇訴外人大行影視製作有限公司(下稱大行公司),並與大 行公司簽訂「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影片製作合約書」,由 大行公司拍攝廣告簡介影片,被上訴人則協調簡介帶腳本內 容修改,以及提供、聯繫影片中部分人員、道具、場地租借 等事項。嗣因上訴人以系爭簡介帶毛片有瑕疵為由,拒不給 付大行公司承攬報酬,並解除其與大行公司之前開契約,大 行公司遂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及法定遲延利息,上 訴人則反訴請求大行公司返還已交付之報酬,經台灣高等法 院93年度上易字第35號判決大行公司本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有理由,上訴人反訴請求大行公司返還 已受領之報酬部分無理由確定。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依約給付承攬報酬等語。上訴人則辯 稱被上訴人未依約完成承攬工作,系爭工作有瑕疵,上訴人 自得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云云。
㈠經查被上訴人業已依照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提供影視製作 公司供上訴人挑選,並由上訴人選定大行公司製作簡介帶, 被上訴人居中協調修改簡介帶腳本內容,並提供、聯繫影片 部分人員、道具、場地租借,且陸續提供中英文案案名之CI 及LOGO等資料送請上訴人審閱,以及介紹尤能傑拍攝企劃書 所需之照片,介紹乙○○製作平面圖檔及外觀透視圖,有上 訴人與大行公司間簡介影片製作合約書、會議紀錄、養生手 冊企劃書附件、簡介寫作大綱、拍攝行程暨各單位配合事項 表、專訪問題等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0-11、28-89頁)。則 被上訴人既已完成前開工作並交付上訴人,足證被上訴人已 提出符合債之本旨之給付。
㈡次查系爭契約第6條既約定上訴人應於90年8月20日,給付被 上訴人30萬元,且該條約定並未註明承攬工作須經上訴人驗 收合格後,被上訴人始得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則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依約給付承攬報酬30萬元,自屬有據。 ㈢上訴人雖辯稱系爭承攬工作有瑕疵,並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云 云。惟查:
⒈就系爭契約第4條所約定之工作內容以觀,第1項協助拍攝 八分鐘西園健康管理中心簡介帶、第3項企劃設計西園健 康管理中心簡介書、第4項規劃媒體公關行銷策略以及第5 項合約期內企劃設計有關西園健康管理中心文宣等業務, 被上訴人均已依約完成,有如前述。至於西園健康管理中 心簡介帶之實際拍攝工作承攬人為訴外人大行公司,亦為 兩造所不爭執;從而被上訴人之上揭工作內容,既僅為協 助拍攝系爭簡介帶,且被上訴人亦已協助大行公司拍攝系 爭簡介帶,上訴人復未能證明上揭工作有何瑕疵,即應認 為被上訴人已依約完成工作,並無瑕疵可言。
⒉至於系爭契約第4條第2項約定協助製作八分鐘西園健康管 理中心之VCD、VHS簡介帶等成品部分,上訴人雖一再爭執 簡介帶具有下列瑕疵:情節破碎、情節與腳本不甚吻合、 旁白未能發揮效果、未能發揮說服力,不具有一般通常之 水準云云。然查系爭簡介帶之拍攝工作承攬人為訴外人大 行公司,已如前述,則上訴人就系爭簡介帶毛片之瑕疵, 應另行向大行公司主張權利。而被上訴人與大行公司之間 並無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就實際拍攝方式及拍攝內容等情 ,並無指揮、監督大行公司之權利;則被上訴人既已妥為 協助大行公司拍攝系爭簡介帶,即應認為被上訴人已依約 完成承攬工作,並無瑕疵可言。是上訴人辯稱系爭工作有 瑕疵云云,應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3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乃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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