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山河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即TRA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黃雅芬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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