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232號
TPDM,95,附民,232,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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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山河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即TRA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七二號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 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黃雅芬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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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河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