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特別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雙囍影藝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住臺北市大
上列被告乙○○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被
告乙○○及其僱用人雙囍影藝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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