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22號
TPDM,95,重訴,22,200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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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甲○○
      壬○○
           押)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柯金柱律師
      蘇千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壬○○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庚○○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壬○○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及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SIM卡貳張均沒收之。
甲○○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及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SIM卡貳張均沒收之;又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叁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收據壹紙、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所示行動電話肆支、如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SIM卡貳張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及指印,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庚○○見辛○○(涉犯詐欺案件,現由本院以九十五年北院 錦刑末緝字第四五九號通緝書通緝中)對外自稱具「臺灣退 役軍人自強工程總隊隊長、榮民子弟生產社社長」等身份, 有意願與他人合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段埔子小段三九 九等地號土地,判斷辛○○應具有相當資力,提議綁架辛○ ○取贖,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民 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假釋出監,在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 ,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縮短刑期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竟與庚○○壬○○及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五、六 名等人共同謀議商定,渠等遂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共同犯 意聯絡,先由庚○○以「共同合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土地, 興建榮民住宅」為誘餌,透過不知情之丙○○,並經由戊○ 、丁○○等人之聯繫,輾轉向辛○○透露上述不實消息,並



邀約辛○○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前往臺北市洽談合作細 節,辛○○、丁○○、戊○等人不察,依約於九十五年一月 四日下午二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街某處民宅與庚○○ 等人洽談合作細節,庚○○等人即假藉共同合作開發土地之 名,欺騙辛○○簽署工程合約書、收受履約保證支票並簽署 收據等文件,並請戊○擔任見證人,丙○○與庚○○因另有 要事於當日下午五時許先行離去,庚○○於離去前即指示甲 ○○、壬○○及與之有意圖勒贖而擄人之共同犯意聯絡之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五、六名,以「辛○○違約」 為由,輪流對辛○○、丁○○二人施以拳打腳踢,並將丁○ ○戴上手銬,阻止辛○○、丁○○、戊○離去,強押該三人 上車並命令將頭壓下,不得四處張望,剝奪其等行動自由, 將該三人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下後移置臺北市○○區○○路 六九六號附近某不詳地點之地下室內,隨後由甲○○、壬○ ○及五、六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輪流對辛○○ 及丁○○二人施以拳腳腳踢,或以鉗子夾辛○○、丁○○之 手指頭,復以鐵管滾壓辛○○、丁○○之脛骨,另以鐵鎚敲 打辛○○左腳拇指,並以塑膠水管抽打丁○○之腳底板、嚇 令脫衣等方式加以凌虐,強逼辛○○簽署工程保證書、自白 書等文件,藉此脅迫辛○○交出贖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 元,庚○○(其與丙○○自士林區○○街離去後當晚復返回 該不詳地點之地下室與甲○○等人會合)等人因念戊○年紀 較大,身體虛弱,故未毆打戊○,僅要求戊○屈身於沙發, 不得出聲,因辛○○等人始終不從,庚○○甲○○、壬○ ○等人又於四日晚上十點至翌日(五日)凌晨二時間之某時 以黑布矇住辛○○雙眼,並命令丁○○、戊○將頭壓低,防 止其等四處張望後強押該三人上車移置臺北市○○區○○路 十八號附近之某不詳處所之一樓和室房內,以手銬銬住辛○ ○、丁○○,輪流看管辛○○、丁○○、戊○三人,防制其 等脫逃,並逼迫辛○○速向友人商借五百萬元;庚○○於翌 日(五日)上午在該不詳處所向辛○○恫嚇稱如未能籌得五 百萬元,將強押伊往山區活埋,壬○○復向辛○○恫嚇稱若 未能籌得五百萬元,準備將辛○○折磨致死,甲○○則與五 、六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輪流以上揭不法方式 傷害、凌虐辛○○及丁○○,辛○○因而受有前胸疼痛、背 部挫傷、四肢多處外傷、大足指瘀青等傷害,戊○則因年老 體衰之故,僅遭限制行動自由,並未遭毆打、凌虐;辛○○ 迫於無奈,遂於五日下午,以門號0000000000行 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伊 在臺中之乾女兒己○○,要求己○○代為準備二百萬元,己



○○因先前去電辛○○達數十通,皆聯絡無著,嗣於上開電 話中又察覺辛○○語氣有異,懷疑辛○○遭人控制自由,遂 報警處理,並佯稱欲付款二百萬元,而與庚○○甲○○壬○○等人約定於同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二六七號之「愛諾瑪咖啡廳」碰面。庚○○壬○○二 人將辛○○雙眼貼上膠布後,強押辛○○於九十五年一月五 日晚間十時許搭乘甲○○所駕駛車號八E—○五○六號自用 小客車前往「愛諾瑪咖啡廳」,於十時三十分許抵達後,由 庚○○壬○○押辛○○進入該咖啡廳要求己○○支付贖款 ,甲○○則於咖啡廳外之車上等候,嗣警方因己○○報案預 先埋伏於該咖啡廳內外,當場查獲庚○○甲○○壬○○ 等人,而查知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庚○○等人 見事跡敗露,遂以電話通知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子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以膠布矇住丁○○、戊○雙 眼再強押二人上車,將該二人載往臺北市六張犁公墓山區後 釋放之,丁○○、戊○二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凌晨一時脫 困後,隨即搭乘統聯客運返回高雄,因心有餘悸不敢張揚, 故未報警處理;嗣甲○○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二十三時五十 分起至同年月六日三時三十分許,經警帶回於臺北市○○○ 路○段五五三巷五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詢室訊問時 ,為規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冒用其兄「文孝黔」之名義應訊,並接續在附表二編號一至 十五所示之文書上偽簽「文孝黔」署名及按捺指印(偽造之 署名、指印位置及數量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其 中於附表二編號十四、十五所示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逮捕通知書」之「被通知人姓名欄」、「被通知人簽名按 印欄」偽造「文孝黔」之簽名及指印各三枚,表示收受該等 通知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持以交付員警收執存卷而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文孝黔及司法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 性,嗣經警察覺有異,再次詢問,甲○○始坦承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及辛○○訴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伊冒用兄長「文孝黔」之名義應訊,並接 續在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文書上偽簽「文孝黔」署名 及按捺指印之事實,業於警詢(見偵卷第十六頁反面)、偵 查(見偵卷第九五頁)及本院準備程序(見本院卷㈠第八六 頁)、審理程序(見本院卷㈡第一二七頁)中坦承不諱,復 有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調查筆錄(見偵卷第十至十五頁)、自 願搜索同意書(見偵卷第四五頁)、內政部警政署搜索扣押



筆錄(見偵卷第四六、四七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四八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扣押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見偵卷第四九頁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逮捕通知書(見偵卷第五九、 六十頁),附卷足憑,足徵被告甲○○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其上揭偽造私文書及署押之犯行,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二、訊據被告庚○○甲○○壬○○皆矢口否認有何擄人勒贖 犯行,被告庚○○辯稱:伊經由丙○○介紹認識告訴人辛○ ○、丁○○、戊○等人,雙方協議合作開發臺中縣沙鹿鎮○ ○○段埔子小段三九九等地號土地,興建榮民住宅,告訴人 辛○○、丁○○、戊○等人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與伊見面簽 約,告訴人辛○○收取伊以女友莊書子名義所簽發三百萬元 支票即自行離去,伊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在臺北市○○路十 二號一樓松鴻當鋪外面巧遇告訴人辛○○,因告訴人辛○○ 未依約補提准蓋證明等資料,伊要求告訴人辛○○退還三百 萬元,告訴人辛○○表示隨後將己○○請送過來,伊為取回 該張支票,遂與甲○○壬○○於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協 同告訴人辛○○前往「愛諾瑪咖啡廳」,伊絕無擄人勒贖犯 行云云,並提出蓋印告訴人辛○○橡皮戳章收受三百萬元履 約保證金之收據一紙為憑;被告甲○○則辯稱:九十五年一 月四日伊因壬○○來電,駕駛車號八E—○五○六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臺北市士林區海洋博物館附近搭載壬○○,之後伊 又載壬○○前往臺北市○○○路重陽橋附近更換壬○○車輛 輪胎,隨後各自駕車離去,伊與壬○○於同日晚間七時許陸 續返回松鴻當鋪,伊在當鋪內看影片,壬○○則利用電腦上 網,未久庚○○與伊、壬○○去吃宵夜,庚○○於用餐過程 中曾提到準備與告訴人辛○○合作開發土地一事,用完宵夜 後庚○○壬○○自行返家,伊則返回松鴻當鋪看完影片後 睡覺,伊在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醒來時見到告訴人 辛○○與庚○○當鋪外面談事情,庚○○隨後表示要前往「 愛諾瑪咖啡廳」將先前簽發予告訴人辛○○之三百萬元支票 取回,伊因而陪同庚○○壬○○在九十五年一月五日晚間 會同告訴人辛○○前往「愛諾瑪咖啡廳」取回支票,詎遭警 方逮捕,並指稱伊涉嫌擄人勒贖云云;被告壬○○則辯稱: 九十四年一月四日中午伊原本計畫與告訴人庚○○一同前往 臺北市士林與告訴人辛○○洽談簽約,途中庚○○接到電話 通知有客戶前往松鴻當鋪借錢,便要求伊先返回松鴻當鋪, 伊隨即聯絡甲○○到臺北市士林區海洋博物館附近搭載伊返 回松鴻當鋪,之後甲○○先載伊前往臺北市○○○路重陽橋



附近更換伊前停放該處之車輛輪胎,伊隨後獨自駕車返回松 鴻當鋪處理客戶貸款事宜,稍後再上網查詢資料,無意間發 現告訴人辛○○為詐欺通緝犯,隨即告知庚○○甲○○, 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伊返回松鴻當鋪,當時告訴人 辛○○、庚○○甲○○正在當鋪內商談告訴人辛○○詐騙 庚○○三百萬元支票一事,告訴人辛○○以手機聯絡友人後 表示將於晚間歸還該紙三百萬元支票,伊因而陪同庚○○、 告訴人辛○○搭乘甲○○所駕駛車輛前往「愛諾瑪咖啡廳」 ,未料竟遭警方誤認為綁匪而逮捕云云。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係規定,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 到」情形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而所謂「傳喚不到」係指 因「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而言,有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九二號判決可資參照。經 查,本件證人辛○○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 達證書(保存於本院卷附密封袋內)、刑事報到單(見本院 卷㈠第一六三頁、本院卷㈡第三七頁)、本院九十五年五月 十八日北院錦刑繼九五重訴二二字第○九五○○○七五二四 號函(見本院卷㈡第九十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中檢惠恭九五助四六三字第○九五八四五 號函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見本院卷㈡第一三一至一三三頁 )附卷足憑,堪認證人辛○○已處於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 傳喚不到之情形,參以證人辛○○於警詢中之證詞(見偵卷 第二九至三二頁),係於案發後隨即製作,衡情顯少權衡其 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核與證人辛○○於偵查具結後所為 證詞相互一致(見偵卷第八九至九一頁),且被告庚○○甲○○壬○○均坦承協同告訴人辛○○前往「愛諾瑪咖啡 廳」而遭警方逮捕,足認證人辛○○警詢中證詞具有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之三第三款之規定,辛○○前開警詢筆錄應屬 傳聞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㈡上揭事實,業據告訴人辛○○於警詢中指述:「(請詳述遭 歹徒綁架情形?)於四日中午十二時許,我在臺北市○○路 ○○街,我的朋友丁○○從高雄市來找我說要介紹生意給我 ,帶我到前述地點,一進入一個屋內就遭七、八個人控制行 動。後來就強押我跟丁○○上一輛休旅車,並用黑布矇著我 眼睛。開了大約二十分鐘的車後,帶我下車到一個小房子的 房間,屋內沒有什麼擺設,只有木地板,並命令我將衣服脫



光,只著內衣褲。...然後就恐嚇、威脅我要錢,就說我 現在被通緝中,如果我不給錢,就要叫帶我去警察局,而且 他們還有準備一些文件,叫我要簽名蓋指印。要我賠償他們 五百萬元。我原本不簽,他們就拿鉗子夾我的十個手、腳指 ,拿鐵槌敲我的手、腳指,還拿鐵棍打我的小腿,造成我小 腿、手、腳指多處受傷。後來我被打到受不了只好簽下他們 準備的文件。並且被迫打電話找朋友調錢,起碼要付二百萬 元。...用我的電話號0000000000打給我乾七 兒己○○0000000000。跟她說我現在有緊急事情 需要二百萬元。請她立即借我。她說要時間調錢。我就被關 在小房間內,一直斷斷續續遭他們毆打。在今日下午十四時 我再打給她,她說人在路上了,但是要約個地方,叫我說個 地點。歹徒就叫我約在臺北市○○路二六七號的咖啡廳。期 間我一直打電話催己○○,大約二十一時許,己○○就回電 說他快到了。警方逮捕的這三個人就帶我上車,離開那個山 上小房間,到永吉路咖啡廳來。後來警方就衝進來救我。( 警方查獲這三人有無控制你行動、恐嚇你交付財物、毆打你 ?)他們三人都有參與。(警方提供一張照片,內有六個人 分持號碼一號至六號,請指認何人有參與犯罪,)編號一之 男子(即被告甲○○),他就是威脅我要我賠償五百萬,並 且在山上小房間內拿槍對著我的頭,還用鐵鎚毆打我的手腳 造成我多處受傷。編號五、六二名男子(即被告庚○○、壬 ○○)就是拿文件強逼我簽字之人。五號男子(即被告庚○ ○)還有拿鐵條打我的手指。六號(即被告壬○○)沒有打 我。他們三人有共同看守我,並且控制我行動。(是否還有 其他人涉案?)他們總共有七、八個人。叫什麼我不清楚, 因為在小房間內他們說話都很小聲,而且帶我出入時都矇著 我的眼。」、「...(在小西街時歹徒如何將你帶上車? )有兩個人從兩側架我上車,且中一個是編號一之男子。歹 徒車子有兩臺,一臺是休旅車(可能是灰色)、一臺轎車( 可能是銀色),我是被架上休旅車。(歹徒如何矇你的眼? )在四日下午在小西街時歹徒將我架上車,是用黑布綁。五 日晚上離開山上小房間至永吉路時,他們是用黃色膠帶矇我 的眼。(在山上小房間人有幾人看守你?)有五、六個人輪 流,編號一、五、六三個人(即被告甲○○庚○○、壬○ ○)都有看守我。五號男子(即被告庚○○)說如果我不給 他們二百萬,要把我丟到山谷裡,六號男子(即被告壬○○ )說如果不付錢要把我活埋。他們說這此話讓我很害怕。吃 了二、三餐,他們有叫便當,有給我喝水。但是沒有給我洗 澡。四日晚上睡覺時,一號男子(即被告甲○○)還拿手銬



銬我的右手,另一邊銬在鐵椅子上。沒有給我被子,晚上很 冷。(四日下午一號男子(即被告甲○○)強迫你簽署的文 件為何?)是工程保證書,他們自己打字的。不簽他們還有 毆打、恐嚇我。(毆打你所使用鉗子、鐵鎚外型?)鉗子是 銀灰色,前面尖尖的。鐵鎚是木柄的,鐵質的部份右一邊是 尖的,一邊是平面的。...(從上小房間開到永吉路三六 七號大約多久?)感覺大約二十幾分鐘。下山時是一號男子 (即被告甲○○)開車,五號男子(即被告庚○○)坐我右 側,六號男子(即被告壬○○)坐我右前方副駕駛座。(編 號一、五、六號男子你是否認識?有無仇恨?有無債務糾紛 ?)不認識,沒有仇恨。更沒有債務糾紛。等情明確(見偵 卷第二五至二七頁,第二九至三二頁),經核與其在偵查中 結證稱:「(本件事情的經過?)我在元月四日下午二時左 右在臺北市士林區海洋館對面的基河路有一個小巷子是小西 街,我的朋友丁○○介紹我在該處談合作工程的業務,我進 去以後發現沒有人,等了幾分鐘後,就出現七、八個人把我 包圍,就叫我在一張打字好的文件上蓋好,我不簽,他們就 用拳頭打我的頭,還用鉗子夾我的手指頭,並用鐵管滾壓我 的腔骨,還用鐵搥敲我的左腳的大姆指。(為何他們要這樣 做?)因為他們叫我賠償五百萬。他們先打字好叫我蓋章賠 償他們五百萬,我不簽他們就打我,我蓋完章後,就用黑布 矇住我眼睛,架我上車,換了地方,約十幾分鐘的車程,就 到了一個地下室,又繼續打我,叫我賠償五百萬,我就說我 沒有那麼多錢,天黑了後又用黑布矇住我眼,架我上車,又 換了地方,我感覺該地方應該是山區,因為感覺有上坡,開 約二十幾分鐘,到了後,其中有一個我在警局指認編號一比 較年輕的那個人甲○○(經指認口卡照片)就以手槍指住我 的額頭,說叫我趕快準備五百萬,叫我跟朋友借錢,他們接 下來輪流看著我,用手拷拷著我的兩隻手,讓我平躺在模板 上睡覺。那天晚上很冷沒有棉被,第二天早上,被告三個人 都來了,編號五號的人庚○○(經指認口卡照片),他們都 叫編號五是老闆,庚○○就叫我趕快籌五百萬給他,如果不 趕快籌出來的話,他們就要在山裡挖個坑把我活埋,編號六 號的被告也威脅我如果不給五百萬,就要折磨至死。編號一 號的被告就打我的太陽穴,還扭我的脖子。(如何籌錢?) 第二天是五號,我就打電話去臺中給我乾女兒己○○請她幫 我準備二百萬,我說我要急用,己○○說她會想辦法,並問 我什麼事,編號一的甲○○就在我旁邊叫我說,基隆有塊地 要付二百萬就可以過戶過來,用這個理由跟我的乾女兒說。 我到下午就再通電話給我的乾女兒,己○○要我去臺中拿,



但這三個被告全部在場,他們三人都說不要去臺中,叫我的 乾女兒把錢送到臺北,己○○晚上九黠多到臺北,被告等人 是約在臺北市○○路二六七號,那時我遠在山上,到了十點 左右就用膠布矇住我眼睛,架我下山,編號五(即被告庚○ ○)坐在我旁邊,編號一(即被告甲○○)開汽車,編號六 (即被告壬○○)坐在駕駛座旁邊,到了永吉路就把我的膠 布撕掉,叫我去跟我的乾女兒收錢,編號五(即被告庚○○ )就是老闆,跟我講說等乾女兒錢交給我,就要把錢交給老 闆,他才要放我走。但他還說不要叫我玩花樣,否則晚上就 夠我受了,而永吉路二六七號是一個小咖啡店,我看到我的 乾女兒在店裏等,被告三人就跟著我進咖啡店,我就問己○ ○說二百萬有無帶來,我要交給地主,我把錢拿到後,就把 錢交給編號五(被告庚○○),我乾女兒就問說怎麼沒有契 約就要付二百萬,正在討論的時候,後來刑事警察局的人就 進來當場查獲三位被告。(你有無欠三個被告的錢?)沒有 ,我從來不認識這三個被告。(被告三人有無跟你說過要追 討何項債務?)沒有。我根本不認識他們,他們三個人送說 自己是四海幫的。...(丁○○後來去那裡了?)我們是 一起上山也一起下山,他是坐另一部車,他去那我就不知道 了,但他也是被強押上車了。...。」等情相符(見偵卷 第八九至九一頁),且查,告訴人辛○○於獲釋後隨即在九 十五年一月六日前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治療傷勢, 經該院醫師檢驗結果,告訴人辛○○受有前胸疼痛、背部挫 傷、四肢多處外傷、大足指瘀青等傷害,亦有臺北市立聯合 醫院忠孝院區九十五年一月六日忠傷字第二八號驗傷診斷書 附卷足憑(見偵卷第三九頁),復有告訴人辛○○受傷照片 在卷足證(見偵卷第三七、三八頁)。
㈡又證人丁○○於本院結證稱:「(請你談一下,你九十五年 一月四日中午的行動?)那時候我從高雄搭乘飛機到台北, 辛○○去機場接我,後來就接到余小姐的電話,說在什麼地 方要跟庚○○他們見面,見面之後就由辛○○跟庚○○他們 在處理,他們是在處理簽約的事情,當時見面的地方我不曉 得。(你為什麼當天會到那個地方去跟庚○○他們見面?) 有個戊○先生介紹的,說有個工作要簽約,說有個土地,有 個在臺中沙鹿的土地要簽約,經過一個余小姐介紹,余小姐 當時有給我一個名片,但是我忘記余小姐的真實姓名,電話 我也要回去看才知道。(這個工程是如何介紹的?)是余小 姐介紹給戊○,然後戊○再由我轉達給辛○○。(你們那天 在談簽約的時候,有幾個人在場?)戊○、辛○○、庚○○壬○○還有我,我當時人站在旁邊,庚○○壬○○當時



人在房子裡面,甲○○人在房子外面,還有沒有其他人在, 我忘記了,當時余小姐人在外面,見面的地方那是余小姐約 的地方。...(當天你們談到幾點結束?)當天結束的時 候,我們已經在六張犁公墓上了,我被帶到那裡去了,我被 帶到六張犁公墓那邊放走的,我跟庚○○他們談簽約的事情 談了兩天兩夜。(你們談什麼事情需要談這麼久?)這個還 要說嗎?沒有談啊,就是打而已,天天打,當天晚上就換了 三個地方。(你剛剛說不是有一堆人跟你去嗎?)我們就三 個人去,戊○還有我還有辛○○,我們三個被打,戊○是比 較老,他們沒辦法打,就是我比較年輕,打的比較慘。.. .(你說你們被綁以後,為何你沒有去報案?)我要怎麼去 報案,我連命都沒有了,我的手機什麼都沒有了。(你後來 就回家了嗎?)是的,因為我會害怕,我從六張犁一直走下 來,當時很冷,方向我也不知道,那個地方我又不熟,我從 一點多看到燈光,我走到臺北然後搭乘計程車,問計程車司 機這是哪裡,司機才告訴我這是六張犁公墓,我就請僱計程 車司機送我到車站,然後我搭車要回高雄,當時我太太要我 去醫院作檢查,當時我想事情了了就算了,所以我就沒有去 醫院檢查,但是我的腳現在走路都有問題。(你剛剛提到一 月四日你被別人帶到六張犁去,請問,你還有沒有印象是誰 帶你去的?)不是四號帶我到六張犁去的,因為我是四號從 高雄來的,我從高雄來,我在那邊被押了一夜,第二個晚上 辛○○帶庚○○三個人去某個地方要拿錢,把我跟戊○放在 一個地方,這個地方是第三個地方了,所以後來我等到聽到 電話說事情已經發生了,他們把我們的眼睛、臉矇起來,帶 到一個車上坐著,我就跟著車子走,走到一個很遠的地方, 車子就把我們放下來,我不知道是誰...(你剛剛提到請 你過來簽約,是要簽什麼樣的契約?)土地合作契約。(什 麼樣的土地合作契約?)在沙鹿土地的合作契約。(你剛剛 說你到現場之後,看到庚○○壬○○在場,那是你第一次 看到他們嗎?)是的。(你剛剛說在談契約的時候,你並沒 有在房子裡面,你人在外面,你如何可以確定庚○○人是在 房子裡面,甲○○人在房子外面?)這個事情不要再說了, 再問事情會更淒慘,再問下去會把事情全部抖出來會不好聽 ,把我從頭打到尾。我可以確認,我百分之百確認庚○○壬○○人在房子裡面,甲○○人在房子外面,簽完約他們就 對我們凶了,就把我扣起來,就揍我、罵我,因為庚○○是 老闆,壬○○是簽約律師的助理,他們是這樣說,庚○○是 老闆,壬○○是律師助理,我是在房子裡面外面進進出出聽 到這些的,我出去房子外面抽煙的時候,我有看到甲○○



甲○○當時頭髮有綁個翹翹的馬尾。(你為什麼會參與這件 案子?)就是介紹的,因為我是作仲介的,把這個訊息放出 去,有人要做跟我們聯絡,我就聯絡辛○○。...(臺中 沙鹿的案子是要蓋房子的嗎?)要蓋榮民子弟的房子。.. .(這個案子推出去之後,余小姐怎麼會跟你聯絡上?)因 為戊○是另外一個老先生,他跟余小姐有認識,所以余小姐 說他這邊有人要做,就要戊○約我,我再聯絡辛○○,如果 條件符合的話,我們就見面談。...(是戊○跟你說余小 姐那邊有人要做這個案子跟你說的嗎?)是的,余小姐跟他 們聯絡,然後再跟我聯絡時間、地點,當時我認為怪怪的, 我就說不要來,然後余小姐就要我來,然後我就約辛○○來 ,所以辛○○問我說搭乘幾點的飛機,我就說幾點,然後他 就說好,然後他就到機場接我。...。(你當時怎麼會認 為怪怪的,本來是不想來的?)因為余小姐講話講的很攏統 ,說沒關係都準備好了,當時我們都沒有見過面,跟營造商 的老闆應該要見過面,怎麼沒有見過面,我就覺得余小姐講 話跟這件案子有很大的出入,所以他怎麼會說已經有人要跟 我們簽約,我就認為怪怪的。...(你差不多幾點到簽約 的地方?)兩點,當初約的是中午兩點,我到的時間也是兩 點,但是庚○○他們比較晚來,所以於余小姐就一直催他們 說人家已經到了,要他們趕快來。(在那個房子一樓裡面是 誰在談?)庚○○跟辛○○,戊○他是作證的,戊○他是簽 約作見證的。(被告壬○○在你們簽約的時候他人有坐在房 子裡面嗎?)壬○○的身分是律師的助理。(當天有律師到 場嗎?)沒有,他只是說他是律師的助理,當天沒有律師到 場。(他們在一樓談了多久?)一個多小時左右,差不多談 一個小時就變了,就把我們帶到樓上去,然後就跟我們個別 談話。...(你大概過了多久才被帶離那個房子?)他們 說要把我們帶到警察局去,所以把我們帶到一個地下室。( 是當天帶你們去的嗎?)當天下午就帶到第二個地方去。( 你說的第二個地方就是地下室嗎?)是的。(戊○、辛○○ 有跟你一起被帶到那個地下室嗎?)有,我們三個人都在地 下室。...(你是在簽約的地方的三樓被上手銬的嗎?) 他們發脾氣的時候,有很多人亂打,上手銬是在三樓被銬的 ,他們說要把我帶到警察局去,他們說要把我帶到警察局的 時候,在三樓以手銬把我銬起來的,之前他們在一樓打我的 時候,他們認為聲音太大,然後就把我帶到三樓去,稍微以 手銬把我銬一下,然後就要我不要看路,要我頭低低的,然 後就把我人帶到車上去了。...(庚○○他們把你和戊○ 、辛○○帶到地下室的時候,有誰被上手銬?)只有我。(



到地下室的時候,你有注意到辛○○身上有被毆打的傷痕嗎 ?)我只是看到,我們三個人都在一個房間,我怎麼會沒有 看到。(在地下室的時候,過多久,你們又被帶到其他地方 ?)大約一月四日當天晚上十一、二點的時候,我們被帶到 第三個地點去,我是看我的手錶才知道被帶走的時間,那時 候我的身體已經被銬起來,所以我的手錶、證件等都要交出 去。...(第三個地方是什麼地方?)還是一個房子,一 個和室的房子,這個房子是在一樓。(在第二個地方地下室 及第三個和室地方,你有沒有被打?)有,被打的很慘,第 二、第三個地方我都被打的很慘,因為我比較壯,所以我打 不死。(他們是以手腳或是拿東西打你?)有鎚子、鉗子, 鉗子是要拔牙齒的,用鐵鎚槌辛○○,我有聽到辛○○叫, 因為他被打就會叫。(他們除了用你說的鎚子、鉗子打你, 還有沒有以鐵棍、木棒打你?)辛○○有拿拐杖,那有人拿 他的拐杖打我,看不爽就打我,不只庚○○壬○○、甲○ ○打我,連旁邊的人都打我,他們是輪流打我的,說不愉快 就打我,他高興也打我,不高興也打我,是誰用拐杖打我的 ,我以經沒有辦法記起來了。(你除了被拐杖打,還有沒有 被以其他的工具毆打?)以鉗子夾我的手,還有說要拔我牙 齒,他們沒有拔我的牙齒,只是恐嚇我,他們有敲我的腳, 把我的鞋子脫起來,然後以塑膠管抽腳底板,然後我坐在地 上,他們人站在桿麵粉的棍子上桿我的小腿。...(你們 從第三個地方多久以後被帶到第四個地方去?)在晚上我聽 到他們在聯絡己○○,請他趕快準備錢,拿到臺北某某地方 ,第三個地方我們待了一個晚上,然後在隔天的晚上九點多 ,辛○○就跟庚○○他們走了,我跟戊○還在第三個地方等 ,看管我跟戊○的人有接到電話,聽到電話說發生事情了, 趕快帶我們走,然後我就被膠布蒙住眼睛,然後我和戊○就 被帶到車上,然後帶我們去一個地方,要我們五分鐘後才可 以把矇眼睛的膠布撕下來,我把膠布撕下來以後,我看到的 地方是有墳墓的地方,這個有墳墓的地方就是我一開始說的 六張犁公墓,我被帶到六張犁公墓被釋放的時候,..., 就是一月六日的凌晨一點。...(辛○○跟己○○在聯絡 的時候,當時是庚○○三位被告中有誰在場?)聯絡的是壬 ○○,他對於手機比較內行,以手機擴音的方式來聯絡,讓 大家都聽得到,就是按手機的擴音功能(庚○○甲○○二 人當時人有沒有在旁邊?)可能是有啦,就是有才有辦法說 已經約好了。(辛○○跟己○○聯絡要拿錢的時候,當時你 人在旁邊嗎?)聯絡是要經過他們同意才能夠聯絡,所以他 們以手機擴音方式談的時候,是辛○○要講的話要經過他們



的同意,辛○○說要準備兩百萬,然後說時間、地點在那裡 ,然後說我們去,後來我就不知道了,後來他們帶出去約定 的地方要拿錢,他們帶辛○○出去的時候,我跟戊○還被押 在那裡,...(你剛剛說你被帶到一、二、三、四個地方 ,請問,前面四個地方是不是都在同一個房子裡面?)不是 ,三個地方都是不同地方。(在這三個地方,你跟辛○○、 戊○都在一起?)是的。...(在這三個地方,你有沒有 看到曾經有人逼辛○○把身上的衣服脫掉?)有,不是脫掉 ,是脫上衣、褲子,我也有脫。...(你有沒有看到有人 逼辛○○簽什麼文件?)我有看到辛○○在寫字,但是他寫 什麼我不知道,我知道有人拿一張白紙要辛○○寫東西,我 也有寫自白書。...(被告三個人是哪一個人有拿鉗子去 夾辛○○的手和腳趾?)甲○○。(在第一個地方到第三個 地方,辛○○都有被他們拿鉗子夾手指還有拿鐵鎚槌手指? )第二個地方、第三的地方都有。...(你跟戊○是否是 一起回南部的?)是的,我跟戊○搭乘同一部計程車去火車 站的,然後我跟戊○搭乘同一部客運回去高雄,然後到高雄 之後,戊○再自己叫車去屏東。(事情發生過後,你跟戊○ 還有再聯絡嗎?)我回去之後,我趕緊去申請一支電話,我 先掛失,然後申請新的SIM卡,事情發生過後,我們回去 之後,因為我們電話都沒有了,大家心理都害怕,我跟戊○ 是到隔天之後才聯絡的,我想事情到這邊就算了,所以我就 沒有去驗傷。...(提示偵查卷第三三頁、第三六頁的照 片,你曾經被何人以何方式毆打或恐嚇過?)在第一個地方 的我被打,但是我忘記是誰打我的,在第一個地方的三樓他 們恐嚇我說我們犯法,要我們給錢,但是沒有打我,是編號 一的人(即被告甲○○)恐嚇,要我們給錢的。(第二個地 下室的地方是什麼人打你或是恐嚇你?)我被打的很慘,但 是我忘記了是誰打我的,反正就是很多人打我,從樓梯爬下 來都可以打我。(第三個和室的地方,有誰打你?)編號一 的人(即被告甲○○)打我的,編號一的人以手打我的臉, 打了約五十下,還有以鉗子、筷子夾我的手指頭,然後有另 外一個陌生人進來的時候,以拳頭、腳打我,夾我的人還是 編號一的這個人,另外打我的人,我忘記了,他們長的身材 都不錯,這些人沒有在這提示的照片裡面,當時被打的對象 是我,要錢的對象是辛○○。...(你被上手銬只有在第 一個地方的三樓?)三樓有被上手銬,地下室也有被上手銬 ,地下室上手銬,是把我銬起來,是把我的手銬的高高的, 然後以易開罐的瓶子墊著讓我站著,如果我沒有站好的話, 我的手就會拉下來,我就會痛,我站在易開罐瓶子上面的時



候,我還有被打,對我作這些事情的人,並沒有在提示給我 看的照片上,當時人很多。(從頭到尾大概有幾個人參與, 包括看守你的人、毆打你的人?)不少人,差不多有七、八 個人。(在第一個地方的時候,被告三人都在場嗎?)是的 。(第二個地方被告三人之中有誰在場?)他們只有一個在 而已,只有編號一的人在(即被告甲○○),編號五、六的 人(被告庚○○壬○○)說要去辦事情,等到他們另外一 組的人出來,就是要折磨我們的時候,等到他們回來的時候 要帶我們去警察局。(第三個的地方就是和室的時候,被告 三人有在場嗎?)被告三人都有在場。(是被告三人的誰帶 你去六張犁公墓的?)不是被告三人帶我們去六張犁公墓的 ,因為他們已經去帶辛○○了。...(戊○有沒有被恐嚇 、毆打?)沒有被打,因為他是老人家了,戊○也沒有被恐 嚇。(你坐車的時候,你的被押的情形如何?)第一個地方 到第二個地方的時候,我的眼睛沒有被矇起來,但是天色已 經暗了,他們要我眼睛要閉起來,頭要壓的低低的,從第二 個地下室的地方到第三個和室的地方,我的眼睛也沒有被矇 起來,頭也是壓的低低的,從第三個地方到六張犁公墓就有 被矇眼睛了,身體也是被壓低低的。(你搭車期間有跟辛○ ○、戊○同車嗎?)從第一個地方到第二個地方我是跟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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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得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