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595號
TPDM,95,訴,595,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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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樓
      T○○
      酉○○
      P○○
      D○○
          樓
前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
      李怡卿律師
被   告 玄○○
      U○○
      甲○○
          樓
      午○○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權律師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W○○
      申○○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謝宜雯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S○○
           號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被   告 E○○
被   告 丑○○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蘇夏曦律師
      劉金玫律師
被   告 丙○○
      H○○
      巳○○
      黃○○
      K○○
      宙○○
選任辯護人 余俊儒律師
被   告 Q○○
      I○○○女 49歲
      癸○○
      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天○○
      寅○○
      A○○
      辰○○原名李明晉
      L○○
      F○○
      丁○○
      乙○○○女 53歲
      戊○○
      N○○
      O○○
      M○○
      X○○
          號2樓
      子○○
          2
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595號賭博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12728、13702、16762、16763、
18371、18372、21836號、95年度偵字第4359號),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7日下午4時,在己○第1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袁以明
  通 譯 陳雪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壬○○T○○酉○○P○○D○○玄○○U○○甲○○午○○W○○申○○卯○○S○○E○○



丑○○丙○○H○○巳○○黃○○K○○宙○○Q○○、I○○○、癸○○亥○○天○○A○○、辰○○、L○○丁○○、乙○○○、戊○○N○○O○○M○○X○○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壬○○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T○○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P○○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D○○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U○○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甲○○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午○○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W○○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卯○○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S○○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E○○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丑○○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丙○○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H○○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巳○○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K○○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Q○○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I○○○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亥○○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A○○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辰○○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L○○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N○○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O○○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M○○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X○○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沒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寅○○F○○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F○○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沒收附表所示子○○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K○○前曾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己 ○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86年9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癸○○前曾於於8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 ,於82年10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L ○○前曾於71年間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0年,嗣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再減為 應執行有期徒17年2月,於88年4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不構成累犯),乙○○○前曾於7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77年2月1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X○○前曾於84年因賭博案 件經己○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85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不構成累犯)。
(二)J○○(另行審結)係臺北市○○區○○路4段143號「普 來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沁利電子商務公司,下 稱普來思公司)負責人,壬○○為普來思公司股東;T○ ○自93年4月1日起、酉○○P○○自92年起均係普來思 公司員工,D○○係臺北縣新店市○○街130巷26號5樓成 功資通有限公司負責人(下稱成功公司)。J○○、壬○ ○、酉○○P○○D○○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 意聯絡,自民國92年間起,謀議分工,由J○○、辛○○ (另行審結)二人提供輪盤賭博電腦程式,再交由酉○○ 修改維護輪盤程式系統、P○○設計、繪製網頁輪盤程式 系統,並另外自行設計職棒及六合彩等網路賭博軟體程式 。93年起,T○○受僱後,負責客戶之電腦維修工作,與 渠等共同基於前揭概括犯意聯絡,推由D○○以成功公司 名義,向台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IP網段範圍係 219.84.161.160至191,下稱SONET公司)、神坊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神坊公司,IP分別為211.76.139.163及21 1.76.139.175號)、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是方公 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固網)等電信業 者,承租機房空間(由電信公司提供完善的機房設施:包



括電力設施、空調環境、機架、高架地板、安全門禁控管 等服務,供用戶將其主機及網路設備放置於電信公司的機 房內,並透過個別的網路專線連上網際網路之服務),於 SONET公司機房架設已安裝輪盤程式之伺服器;神坊公司 機房架設已安裝六合彩及期貨程式之伺服器;是方公司機 房架設已安裝期貨程式之伺服器;台灣固網機房架設已安 裝職棒賭博程式之伺服器;普來思公司內,亦有可供連線 維修上述程式、傳輸資料之伺服器,而該伺服器則由D○ ○、壬○○T○○3人共同負責設備之採購、組裝及維 護上述主機代管伺服器。如有故障發生,則由酉○○等人 ,以普來思公司向APOL公司申請之網路專線(IP網段範圍 自210.200.208.128至191)連線至前述各代管主機機房內 之伺服器進行維護及管理動作。渠等犯罪事實及賭博方式 如下:
1、賭博方式:
輪盤之賭博方式為賭客以盤口端之電話鍵盤投注,經盤口 端電腦中安裝之語音卡將電話機類比訊號轉換為數位訊號 ,再由「TV CASINO.EXE」等程式透過網路傳輸該下注訊 號資料及指令至輪盤賭博伺服器內下注,下注時所需傳輸 的資料包括下注金額、下注號碼、站台編號、密碼及其他 所需參數至伺服器內,進行投注資料彙整處理。賭客押注 電腦螢幕上輪盤轉動之紅、黑、綠3色,每注以新臺幣( 下同)100元為單位,輪盤程式則以亂數隨機開彩(程式 另設計有特殊權限帳號者可連線至伺服器決定開彩結果) ,倘賭客押中紅、黑色,可得押注金額2倍之彩金,若押 中綠色,可得押注金額32倍之彩金。每日依時段分午( 15~18時)、夜(20~23時)、明(0~3時)三個賭盤,每 時段分別計算投注結果;職棒簽賭則以中華職棒聯盟及美 國大聯盟職業棒球比賽輸贏結果為賭博標的,以讓分多寡 決定投注賠率;期貨對賭之方式係由賭客指定欲下注臺灣 期貨加權指數之特定時點,交易以「口」為單位,由賭客 下注指述之漲跌,每漲跌1點輸贏新臺幣200百元,而以當 日收盤點數決定輸贏,俟收盤後再行結算,然並未將客戶 之買賣下單至合法之期貨交易市場,而係與賭客以買空賣 空之方式對賭;六合彩線上簽賭,則由賭客選定號碼後下 注;俟據香港六合彩所開獎之號碼加以組合其中獎號碼後 ,如與賭客選定之號碼相符,即發放賭金,而未對中號碼 之賭金,則歸莊家所有。職棒、六合彩簽賭及期貨對賭可 透過盤口人員電話接單,再透過撥接連線以網頁瀏覽器( 如InternetExplorer)連線至該對應伺服器網頁,以點選



之方式代賭客投注,俾下游盤口提供線上公開虛賭博場所 ,並聚眾予不特定賭客為線上簽賭,且從中獲利,並以之 為常業,恃以維生。
2、網路輪盤賭博部分:
J○○自行或透過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分別與B○○ (另行審結)、S○○E○○丑○○丙○○、H○ ○、巳○○黃○○K○○宙○○Q○○、I○○ ○、癸○○等人共同基於連續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J○○或該等不知名之成年男子以普來思公司名義,出 售或免費提供輪盤賭博程式及電腦設備予上開S○○等人 ,再由上開S○○等人在如附表一分別所示之公眾得出入 場所,架設網路輪盤賭博之控盤端,得直接以前述電腦及 網路設備連線至J○○於SONET公司機房架設之輪盤伺服 器;或開放SONET公司機房網路輪盤賭博之伺服器權限, 邀集其他下游盤口連線賭博,並持有特殊權限帳號可修改 輪盤開彩結果,B○○與其妻S○○自93年4、5月間起、 E○○與其男友丑○○自94年5月底起、丙○○自94年1、 2月間起、H○○自94年6月間起受僱於丙○○巳○○自 94年4月起受僱於丙○○黃○○自94年3月起受僱於丙○ ○、K○○自92年1月起、宙○○自94年5月起、Q○○與 I○○○自93年底起、癸○○自93年底起,分別在如附表 一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地點,分別連線至B○○、S○○E○○丑○○丙○○H○○巳○○黃○○等人 在SONET機房架設之伺服器,進入線上虛擬場所,使不特 定賭客前往該處簽注與其等對賭,而連續提供賭博場所聚 眾賭博,並以之為常業,恃以為生。
3、六合彩賭博部分:
   J○○、壬○○T○○酉○○P○○D○○等人 與卯○○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J○○將 六合彩賭博程式及電腦設備售予卯○○,再由卯○○自93 年初起,在如附表一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連線至神坊 公司機房架設之六合彩伺服器,進入線上虛擬場所,使不 特定賭客前往下注與其等對賭,而連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 賭博,並以之為常業,恃以為生。
  4、職棒賭博部分:
   J○○、壬○○T○○酉○○P○○D○○等人 與戌○○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經戌○○要 求,J○○等人設計職棒賭博程式,連同電腦設備售予戌 ○○,再由戌○○在如附表一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地點,連 線至臺灣固網機房架設之職棒賭博伺服器,進入線上虛擬



場所,使不特定賭客前往下注與其對賭而連續提供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且以之為常業,恃以為生。
5、期貨賭博部分:
   J○○、壬○○T○○酉○○P○○D○○等人 分別與玄○○U○○甲○○午○○W○○、申○ ○、宇○○(另行審結)、戌○○(另行審結)、V○○ (另行審結)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由J○ ○將期貨賭博程式及電腦設備售予玄○○U○○、W○ ○、宇○○、G○○○、R○○、V○○等人,玄○○自 93年中旬起、U○○自93年4月間起、甲○○午○○自 93年12月起受僱於U○○W○○自94年4月間起、申○ ○自94年6月1日起受僱於W○○、宇○○自94年1月間起 、V○○自93年8月起、戌○○自93年8月起受僱於V○○ ,分別在附表一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地點,連線至神坊公司 、是方公司機房架設之期貨賭博伺服器,進入線上虛擬場 所,使不特定賭客前往下注與其等對賭而連續提供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且以之為常業,恃以為生。
6、J○○等人除向玄○○等人收取裝機費及設備費用5萬元 外,每月尚收取管理費1萬元、線路費2萬元及盤口營收1% 之紅利,倘盤口端之簽賭電腦硬體設備或軟體程式出現問 題時,則由酉○○、地○○、T○○等人負責維修處理。 J○○則提供D○○、瘋狂資訊有限公司、沁利電子商務 股份有限公司、林昆毅等人所有,如沒收附表所示之銀行 帳戶給玄○○等人為收款帳戶。丙○○天○○、I○○ ○則提供本人所有,B○○提供蔡旻唐所有,如沒收附表 所示之帳戶,進行賭資及犯罪所得之存提匯兌之用。B○ ○復將犯罪所得15萬元,分別匯入潘玉蘭所有,如沒收附 表所示之帳戶,共同以此方式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三)辛○○(另行審結)、C○○(另行審結)共同意圖營利 ,自92年間起,由辛○○提供一輪盤賭博電腦程式,委託 J○○仿照該功能撰寫網路輪盤賭博程式(賭博方式如前 述),俟該軟體設計完成後,辛○○便以每套20萬元之代 價,向J○○購買網路輪盤賭博伺服器主機、軟體及投注 設備,再由C○○向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 太線上)機房申請主機代管及網路專線,架設網路輪盤賭 博伺服器,並以IP位址:210.201.136.128~143對外提供 連線。伺服器則由C○○等人共同管理,遂行犯罪事實如 下:
1、C○○等人自行或透過知情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與亥○ ○、天○○寅○○A○○、辰○○、L○○F○○



丁○○、乙○○○、戊○○(起訴書誤載為王荻琳應予 更正)、N○○O○○M○○X○○等人共同基於 連續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C○○或該等不知名之 成年男子出售或免費提供輪盤賭博程式及電腦設備予上開 亥○○等人,亥○○自94年初起、天○○自93年12月起、 A○○自94年4、5月間起、寅○○基於幫助A○○連續聚 眾賭博之犯意、辰○○與綽號「阿正」者自94年4月間起 、L○○自94年6月間起、F○○基於幫助L○○連續聚 眾賭博之犯意,將其申請之ADSL供L○○使用、丁○○與 其妻乙○○○、其女戊○○自94年5月間起、N○○、O ○○、M○○自94年6月起受僱於C○○、X○○自94年5 月起受僱於C○○,分別在如附表一所示公眾得出入之地 點,裝設網路輪盤賭博之電腦及網路端末設備,並以該設 備連線至C○○設於亞太線上機房之網路輪盤賭博伺服器 ,進入該線上虛擬場所,供不特定賭客簽注網路輪盤賭博 與其等對賭而連續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並以之為常業 而恃以為生。C○○並將賭資2萬元匯入詹琬絨如附表所 示之帳戶;丁○○則透過戊○○將犯罪所得匯入呂國禎所 有,如沒收附表所示之帳號。
2、子○○於94年5月起,由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至其在台北縣 永和市○○路○段18巷2號2樓之2家中裝設網路輪盤賭博電 博電腦設備後,即自同年5月底起至6月底止,連續以網際 網路連接至C○○等人架設之亞太線上機房輪盤賭博伺服 器,進入該線上虛擬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網路輪盤 賭博,並將賭資匯入呂國禎所有,如沒收附表所示之帳號 。
(四)嗣經警於94年7月15日搜索上開附表一所示之地點而查獲 上情,並扣得如沒收附表所示J○○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子○○當場賭博之器具及J○○等人之犯罪所得。(五)壬○○等人到案後於己○準備程序中均認罪,並已依公訴 人之要求,於己○宣判前,壬○○繳納國庫30萬元、T○ ○繳納國庫7萬元、酉○○繳納國庫7萬元、P○○繳納國 庫7萬元、D○○繳納國庫40萬元、玄○○繳納國庫5萬元 、U○○繳納國庫25萬元、甲○○繳納國庫5萬元、午○ ○繳納國庫5萬元、W○○繳納國庫25萬元、申○○繳納 國庫4萬元、卯○○繳納國庫20萬元、E○○繳納國庫20 萬元、丑○○繳納國庫6萬元、丙○○繳納國庫25萬元、 H○○繳納國庫3萬元、巳○○繳納國庫3萬元、黃○○繳 納國庫3萬元、K○○繳納國庫5萬元、Q○○繳納國庫4 萬元、I○○○繳納國庫6萬元、癸○○繳納國庫7萬元、



亥○○繳納國庫10萬元、F○○繳納國庫3萬元、丁○○ 繳納國庫9萬元、乙○○○繳納國庫3萬元、戊○○繳納國 庫3萬元、N○○繳納國庫3萬元、O○○繳納國庫3萬元 、M○○繳納國庫3萬元、X○○繳納國庫3萬元。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8條1項、第267條、第55前段、 第266條1項、第30條、第41條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己○ 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 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 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 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除外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向己○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袁以明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袁以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附表一:
┌─┬────┬───────┬───┬───────┐
│編│ 被告 │ 犯 罪 地 點 │非法賭│連線伺服器 │




│號│ │ │博種類│IP位址 │
├─┼────┼───────┼───┼───────┤
│ 1│玄○○ │基隆市中正區正│期貨對│211.76.139.160│
│ │ │義路100巷119號│賭 │-191 │
│ │ │3樓之2 │ │ │
├─┼────┼───────┼───┼───────┤
│ 2│U○○、│臺北縣新莊市昌│期貨對│202.153.207. │
│ │午○○、│平街41巷4號3樓│賭 │128-159 │
│ │甲○○ │ │ │ │
├─┼────┼───────┼───┼───────┤
│ 3│W○○、│臺北市松山區南│期貨對│210.200.208. │
│ │申○○ │京東路179巷3弄│賭 │128-191 │
│ │ │9號 │ │ │
├─┼────┼───────┼───┼───────┤
│ 4│宇○○ │宜蘭市○○○路│期貨對│210.200.208. │
│ │ │259巷23號 │賭 │128-191 │
├─┼────┼───────┼───┼───────┤
│ 5│V○○、│臺北市○○路99│期貨對│ │
│ │戌○○ │號3樓、107號3 │賭 │ │
│ │ │樓 │ │ │
├─┼────┼───────┼───┼───────┤
│ 6│戌○○ │臺北市○○○路│職棒簽│61.31.235.128-│
│ │ │5段412號12樓之│賭 │191 │
│ │ │1 │ │ │
├─┼────┼───────┼───┼───────┤
│ 7│卯○○ │高雄縣湖內鄉中│六合彩│211.76.139.160│
│ │ │山路2段290號 │ │-191 │
├─┼────┼───────┼───┼───────┤
│ 8│B○○、│桃園縣龜山鄉○○○路輪│219.84.161.160│
│ │S○○ │化七路181巷20 │盤賭博│-191 │
│ │ │號 │ │ │
├─┼────┼───────┼───┼───────┤
│ 9│E○○、│臺北市○○街32│網路輪│219.84.161.160│
│ │丑○○ │號7樓之1 │盤賭博│-191 │
├─┼────┼───────┼───┼───────┤
│10│丙○○、│臺北市信義區○○○路輪│219.84.161.160│
│ │H○○、│吉路288號2樓之│盤賭博│-191 │
│ │巳○○、│7 │ │ │
│ │黃○○ │ │ │ │
├─┼────┼───────┼───┼───────┤




│11│K○○ │臺北市士林區○○○路輪│219.84.161.175│
│ │ │正路435號 │盤賭博│ │
├─┼────┼───────┼───┼───────┤
│12│宙○○ │臺北縣三重市○○○路輪│219.84.161.188│
│ │ │和路4段20巷8號│盤賭博│ │
│ │ │10樓 │ │ │
├─┼────┼───────┼───┼───────┤
│13│Q○○、│臺北縣三重市○○○路輪│219.84.161.182│
│ │I○○○│生街58號2樓 │盤賭博│ │
├─┼────┼───────┼───┼───────┤
│14│癸○○ │金門縣金城鎮○○○路輪│219.84.161.180│
│ │ │城新莊7巷8號4 │盤賭博│ │
│ │ │樓 │ │ │
├─┼────┼───────┼───┼───────┤
│15│亥○○ │臺北市中山區○○○路輪│210.201.136. │
│ │ │生北路1段47巷7│盤賭博│139 │
│ │ │號2樓 │ │ │
├─┼────┼───────┼───┼───────┤
│16│天○○ │臺北市中山區○○○路輪│210.201.136. │
│ │ │生北路3段43號2│盤賭博│139 │
│ │ │樓之28 │ │ │
├─┼────┼───────┼───┼───────┤
│17│寅○○、│臺北市中山區○○○路輪│210.201.136. │
│ │A○○ │城街17號之7 │盤賭博│139 │
├─┼────┼───────┼───┼───────┤
│18│辰○○ │臺北市松山區○○○路輪│210.201.136. │
│ │(李明晉│德路3段71巷15 │盤賭博│139 │
│ │) │號2樓 │ │ │
├─┼────┼───────┼───┼───────┤
│19│L○○、│高雄縣鳳山市○○○路輪│210.201.136. │
│ │F○○ │東二路60號 │盤賭博│136 │
├─┼────┼───────┼───┼───────┤
│20│丁○○、│臺南縣麻豆鎮○○○路輪│210.201.136. │
│ │戊○○、│勢里關帝廟72號│盤賭博│136 │
│ │乙○○○│ │ │ │
├─┼────┼───────┼───┼───────┤
│21│N○○、│臺北市信義區○○○路輪│210.201.136. │
│ │O○○、│吉路278巷27弄 │盤賭博│128-143 │
│ │M○○、│34號4樓 │ │ │
│ │X○○ │ │ │ │




└─┴────┴───────┴───┴───────┘
附表二(沒收附表):
┌──┬───────────────────────┐
│編號│ 沒 收 物 品 (犯罪所得) │
├──┼───────────────────────┤
│ 1 │被告J○○犯罪所得—林昆毅國泰世華銀行第1035號│
│ │帳戶(94國世銀消控字第1472號函)內99萬3,230元 │
├──┼───────────────────────┤
│ 2 │被告J○○犯罪所得—瘋狂資訊公司台北市第五信用│
│ │合作社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北市五信社文字│
│ │第075號)內70元 │
├──┼───────────────────────┤
│ 3 │被告J○○犯罪所得—普來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
│ │沁利電子商務公司)第五信用合作社銀行第00000000│
│ │號帳戶(北市五信社文字第056號)內59萬2,506元 │
├──┼───────────────────────┤
│ 4 │被告丙○○犯罪所得—華泰銀行第000000000號帳戶 │
│ │((94)華泰總秘書字第944511號函)內1萬752元 │
├──┼───────────────────────┤
│ 5 │被告丁○○犯罪所得—呂國禎華泰銀行第000000000 │
│ │號帳戶((94)華泰總秘書字第944511號函)內20萬│
│ │9,488元 │
├──┼───────────────────────┤
│ 6 │被告B○○犯罪所得—蔡旻唐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第│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19元 │
├──┼───────────────────────┤
│ 7 │被告C○○犯罪所得—詹琬絨土地銀行第000000000 │
│ │號帳戶(員密字第0940001080號函)內2萬元 │
├──┼───────────────────────┤
│ 8 │被告B○○犯罪所得—潘玉蘭玉山銀行第0000000000│
│ │號帳戶(玉林口字第05081201號函)內15萬元 │
├──┼───────────────────────┤
│ 9 │被告I○○○犯罪所得—I○○○建華銀行第190000│
│ │012651號帳戶(94建華銀行三重字第0002號函)內1 │
│ │萬9,234元 │
├──┼───────────────────────┤
│ 10 │被告天○○犯罪所得—天○○安泰銀行第0000000000│
│ │號帳戶((94)安長作字第09400918號函)內9,362 │
│ │元 │
└──┴───────────────────────┘




┌──┬───────┬───┬──────┬────┐
│編號│ 沒收物品名稱 │ 數量 │ 所有人 │ 備註 │
├──┼───────┼───┼──────┼────┤
│ 01 │伺服器主機 │ 18台 │J○○(置於│扣押物品│
│ │ │ │台灣索尼網路│清單95年│
│ │ │ │通訊公司) │度綠保管│
├──┼───────┼───┼──────┤字第1054│
│ 02 │防火牆主機 │ 1台 │J○○(置於│號第1頁 │
│ │ │ │台灣索尼網路│(己○卷│
│ │ │ │通訊公司) │一) │
├──┼───────┼───┼──────┤ │
│ 03 │網路交換器 │ 1台 │J○○(置於│ │
│ │ │ │台灣索尼網路│ │
│ │ │ │通訊公司) │ │
├──┼───────┼───┼──────┤ │
│ 04 │鍵盤 │ 1個 │J○○(置於│ │
│ │ │ │台灣索尼網路│ │
│ │ │ │通訊公司) │ │
├──┼───────┼───┼──────┤ │
│ 05 │滑鼠 │ 1個 │J○○(置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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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線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