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5年度,1174號
TPDM,95,簡,1174,200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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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1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五至九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三年、八十六年間先後因侵占、詐欺等 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二月確定,並分別於 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八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又於 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 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意圖得自己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概括犯意,利用甲○○於八十九年間委託其代為向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貸款之機會,影印甲○○所交付之 身分證、戶口名簿、土地所有權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 文件影本後,先於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在臺北縣三重市○○ ○路一0三號一信電話器材行內,冒用甲○○名義而於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上偽造如附表九所示之「甲○○」署押二枚,偽造該表明係 甲○○本人所申辦之申請書後,持以交付與該器材行店員轉 交遠傳電信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甲○○、該店員及遠傳 電信,並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遠傳電信誤認此係甲○○本 人所申辦而提供該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 服務之財產上利益;其復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十 一月間止,先在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發卡銀行等處,冒用甲○ ○之名義而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銀行信用卡或現金卡,而 連續在各該申請書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甲○○」簽名, 偽造各該表明係甲○○本人申辦信用卡或信用卡而屬私文書 之各該申請書,再持以交付各該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足以生 損害於甲○○及各該發卡銀行,其取得各該信用卡、現金卡 後,復先後在各該信用卡、現金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亦偽造 「甲○○」之簽名,再先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 卡,在如附表二至八所示各該特約商店等處所刷卡消費或預 借現金,連續在各該如附表二至八所示(除附表四及各該附 表上已註明並無偽造署押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者外)消費



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甲○○」之署押,表明各 該消費係甲○○本人所為之各該屬私文書之簽帳單,再持以 先後交付各該特約商店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甲○○、 各該特約商店,並連續致如附表八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錯誤而提供消費服務等財產上之利益與乙○○,其餘如附表 二至七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店員亦先後陷於錯誤,而交付各 該商店商品等物與乙○○,預借現金部分則致各該發卡銀行 陷於錯誤而交付各該借款與乙○○。嗣因甲○○接獲費用未 繳之催繳通知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甲○○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遠傳電信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如附表一所示各該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影 本及如附表二至八所示消費紀錄之消費帳務明細表、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表及部分簽帳單影本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之詐欺取財、詐 欺得利罪。被告上述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各該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後復均持以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行 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 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與各該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間,有 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於犯罪事 實欄雖載及被告尚有施用詐術致各該商店提供服務之詐欺得 利行為,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則漏未論以被告尚涉犯詐欺得利 罪嫌,惟此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自應就此予以審究。 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之行 為係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各該信用卡刷卡消費或預借現金之部 分,關於附表所列及各該預借現金手續費金額部分,並非被 告前開詐欺取財行為所得之物,此部分聲請意旨容有疏誤, 併予敘明。另被告冒名申辦現金卡、信用卡供其後預借現金 之行為部分,以冒名申辦時即已著手實施之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行為罪名、情節均較重而論,此應屬其 前開冒名申辦俾向銀行後續為詐欺取財犯行中為遂行取財而 為之部分行為,自毋庸復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財罪。被告前於八十三年、 八十六年間先後因侵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 徒刑七月、二月確定,並分別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八十 七年四月十二日執行完畢;又於九十一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 日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如前述,曾因侵占、詐欺、公共危險 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一份可查,素行非佳,但其在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稱已 與告訴人協商陸續還款中,告訴人亦稱並不樂見被告入獄服 刑,及其犯罪情節、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人雖以被告 犯後態度良好而請予被告緩刑宣告,但被告係為本案犯行前 五年內曾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而構成累犯,已見前述,自不 符合得予宣告緩刑之規定。至於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五至九 所示各該偽造之「甲○○」署押(除已註明並無偽造署押行 為者外),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 被告在冒名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現金卡背面所偽造 之「甲○○」簽名各一枚部分,迭據被告供明各該卡片均已 剪斷丟棄(其中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第二張信用卡則係遺失而 難認仍存在),並據告訴人甲○○陳稱各該卡片並無後續仍 遭使用之情形,則附隨於各該卡片上之各該偽造署押自亦因 之滅失而不存在,是無從併予宣告沒收,亦予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姓名: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編號│申請時間│發卡銀行名稱及卡別│卡 號│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 │數量 │
├──┼────┼─────────┼─────┼────────┤
│ 1 │90年7月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0000000000│於左列發卡銀行信│
│ │間 │行信用卡 │911202 │用卡、現金卡申請│
│ │ │ ├─────┤書上申請人親筆簽│
│ │ │ │0000000000│名欄內偽造之「沈│
│ │ │ │182802 │義昇」署押各一枚│
│ │ │ ├─────┤。 │
│ │ │ │0000000000│ │
│ │ │ │005705 │ │
├──┼────┼─────────┼─────┼────────┤
│ 2 │89年9月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0000000000│同上(惟此部分第│
│ │日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793003 │二張信用卡係於第│
│ ├────┼─────────┼─────┤一張信用卡於九十│
│ │ │同上 │0000000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掛│
│ │ │ │088300 │失後所補發,故第│
│ ├────┼─────────┼─────┤二張信用卡申辦時│
│ │91年6月6│同上 │0000000000│並無在申請書上偽│
│ │日 │ │551904 │造甲○○署押而偽│




│ ├────┼─────────┼─────┤造該申請書並持以│
│ │93年5月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0000000000│行使之情形)。 │
│ │13日 │份有限公司現金卡 │34 │ │
├──┼────┼─────────┼─────┼────────┤
│ 3 │92年1月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同上 │
│ │6日 │限公司信用卡 │156906 │ │
├──┼────┼─────────┼─────┼────────┤
│ 4 │93年2月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同上 │
│ │16日 │ │551904 │ │
├──┼────┼─────────┼─────┼────────┤
│ 5 │93年8月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同上 │
│ │25日 │限公司信用卡 │847105 │ │
├──┼────┼─────────┼─────┼────────┤
│ 6 │93年11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0000000000│同上 │
│ │間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347204 │ │
└──┴────┴─────────┴─────┴────────┘
附表二:
美商花旗銀行臺北分行甲○○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姓名: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一)
┌────────────────────────────────┐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金 額 │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新臺幣)│數量 │
├──┼────┼─────────┼─────┼────────┤
│ 1 │90/07/10│順德輪胎行 │ 6,350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2 │90/07/10│順德輪胎行 │ 13,650元 │同上 │
├──┼────┼─────────┼─────┼────────┤
│ 3 │90/09/08│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0元 │同上 │
│ │ │司 │ │ │
├──┼────┼─────────┼─────┼────────┤
│ 4 │90/09/08│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8元 │同上 │
│ │ │司 │ │ │
├──┼────┼─────────┼─────┼────────┤
│ 5 │90/09/09│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8元 │同上 │




│ │ │司 │ │ │
├──┼────┼─────────┼─────┼────────┤
│ 6 │90/09/1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8元 │同上 │
│ │ │司 │ │ │
├──┼────┼─────────┼─────┼────────┤
│ 7 │90/09/11│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8元 │同上 │
│ │ │司 │ │ │
├──┼────┼─────────┼─────┼────────┤
│ 8 │90/09/26│山林國際旅行社有限│ 2,30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二)
┌────────────────────────────────┐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金 額 │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新臺幣)│數量 │
├──┼────┼─────────┼─────┼────────┤
│ 9 │90/11/10│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500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10 │90/11/11│中國石油民權西路站│ 500元 │同上 │
├──┼────┼─────────┼─────┼────────┤
│ 11 │90/11/12│萬聯通汽車有限公司│ 1,224元 │同上 │
├──┼────┼─────────┼─────┼────────┤
│ 12 │90/09/08│中國石油新豐站 │ 480元 │同上 │
├──┼────┼─────────┼─────┼────────┤
│ 13 │90/09/09│中國石油萬隆站 │ 470元 │同上 │
├──┼────┼─────────┼─────┼────────┤
│ 14 │90/09/10│中國石油林森北路站│ 455元 │同上 │
├──┼────┼─────────┼─────┼────────┤
│ 15 │90/09/11│中國石油林口工二站│ 460元 │同上 │
├──┼────┼─────────┼─────┼────────┤
│ 16 │90/09/26│中國石油迴龍站 │ 430元 │同上 │
├──┼────┼─────────┼─────┼────────┤
│ 17 │91/05/23│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962元 │線上繳款,無簽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之犯行部分無涉。│
├──┼────┼─────────┼─────┼────────┤
│ 18 │91/07/13│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000元 │同上 │
├──┼────┼─────────┼─────┼────────┤
│ 19 │91/10/07│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2,000元 │同上 │
├──┼────┼─────────┼─────┼────────┤
│ 20 │91/11/17│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500元 │同上 │
├──┼────┼─────────┼─────┼────────┤
│ 21 │91/11/27│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6,353元 │同上 │
├──┼────┼─────────┼─────┼────────┤
│ 22 │91/12/11│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3,000元 │同上 │
├──┼────┼─────────┼─────┼────────┤
│ 23 │91/12/16│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000元 │同上 │
├──┼────┼─────────┼─────┼────────┤
│ 24 │92/11/03│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998元 │同上 │
├──┼────┼─────────┼─────┼────────┤
│ 25 │92/12/05│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2,142元 │同上 │
├──┼────┼─────────┼─────┼────────┤
│ 26 │93/01/09│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960元 │同上 │
├──┼────┼─────────┼─────┼────────┤
│ 27 │93/04/30│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500元 │同上 │
└──┴────┴─────────┴─────┴────────┘
(三)
┌────────────────────────────────┐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日 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金 額 │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新臺幣)│數量 │
├──┼────┼─────────┼─────┼────────┤
│ 28 │93/08/05│中國農民銀行 │ 14,300元 │預借現金,無簽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犯行部分無涉 │
└──┴────┴─────────┴─────┴────────┘
附表三: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甲○○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姓名: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一)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金 額 │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新臺幣)│數量 │
├──┼────┼─────────┼─────┼────────┤
│ 1 │89/11/05│中國萬隆加油站 │ 740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2 │89/11/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10,000元 │預借現金,無簽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之犯行部分無涉 │
├──┼────┼─────────┼─────┼────────┤
│ 3 │89/11/07│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 5,000元 │同上 │
├──┼────┼─────────┼─────┼────────┤
│ 4 │89/11/10│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 1,000元 │ATM預借,無簽帳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犯行部分無涉 │
├──┼────┼─────────┼─────┼────────┤
│ 5 │89/11/10│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 9,000元 │同上 │
├──┼────┼─────────┼─────┼────────┤
│ 6 │89/11/14│水之城商行 │ 2,500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7 │89/11/14│中油桃處中正機場第│ 863元 │同上 │
│ │ │工加油站 │ │ │
├──┼────┼─────────┼─────┼────────┤
│ 8 │89/11/18│中油台北處松江加油│ 860元 │同上 │
│ │ │站 │ │ │
├──┼────┼─────────┼─────┼────────┤
│ 9 │89/11/21│中油台北處松江加油│ 880元 │同上 │
│ │ │站 │ │ │
├──┼────┼─────────┼─────┼────────┤
│ 10 │89/12/04│震漢通訊有限公司 │ 5,500元 │同上 │
├──┼────┼─────────┼─────┼────────┤
│ 11 │89/12/11│統帥股份有限公司 │ 10,500元 │同上 │




├──┼────┼─────────┼─────┼────────┤
│ 12 │89/12/12│中油桃處中正機場第│ 928元 │同上 │
│ │ │工加油站 │ │ │
├──┼────┼─────────┼─────┼────────┤
│ 13 │89/12/29│中油萬隆加油站 │ 500元 │同上 │
├──┼────┼─────────┼─────┼────────┤
│ 14 │90/01/05│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950元 │同上 │
├──┼────┼─────────┼─────┼────────┤
│ 15 │90/01/11│中油萬隆加油站 │ 500元 │同上 │
├──┼────┼─────────┼─────┼────────┤
│ 16 │90/01/14│中油台北處松江加油│ 965元 │同上 │
│ │ │站 │ │ │
├──┼────┼─────────┼─────┼────────┤
│ 17 │90/01/21│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907元 │同上 │
├──┼────┼─────────┼─────┼────────┤
│ 18 │90/01/23│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500元 │同上 │
├──┼────┼─────────┼─────┼────────┤
│ 19 │90/01/26│中油新店北新路加油│ 938元 │同上 │
│ │ │站 │ │ │
├──┼────┼─────────┼─────┼────────┤
│ 20 │90/02/08│中油二重加油站 │ 505元 │同上 │
├──┼────┼─────────┼─────┼────────┤
│ 21 │90/02/27│中油新生南路加油站│ 916元 │同上 │
├──┼────┼─────────┼─────┼────────┤
│ 22 │90/03/04│中油新生北路加油站│ 505元 │同上 │
├──┼────┼─────────┼─────┼────────┤
│ 23 │90/03/05│中油萬隆加油站 │ 506元 │同上 │
├──┼────┼─────────┼─────┼────────┤
│ 24 │90/03/23│中油台北三重重新路│ 506元 │同上 │
│ │ │加油站 │ │ │
├──┼────┼─────────┼─────┼────────┤
│ 25 │90/03/24│中油桃處中正機場第│ 505元 │同上 │
│ │ │三加油站 │ │ │
├──┼────┼─────────┼─────┼────────┤
│ 26 │90/03/26│中油台北建孝加油站│ 505元 │同上 │
├──┼────┼─────────┼─────┼────────┤
│ 27 │90/03/27│中油台北處 │ 505元 │同上 │
├──┼────┼─────────┼─────┼────────┤
│ 28 │90/04/01│中油莒光路加油站 │ 971元 │同上 │
├──┼────┼─────────┼─────┼────────┤




│ 29 │90/04/23│中油桂林路加油站 │ 500元 │同上 │
├──┼────┼─────────┼─────┼────────┤
│ 30 │90/04/26│中油桃處中正機場第│ 500元 │同上 │
│ │ │三加油站 │ │ │
├──┼────┼─────────┼─────┼────────┤
│ 31 │90/04/27│中油汀州路 │ 500元 │同上 │
├──┼────┼─────────┼─────┼────────┤
│ 32 │90/04/28│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367元 │同上 │
├──┼────┼─────────┼─────┼────────┤
│ 33 │90/04/28│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140元 │同上 │
├──┼────┼─────────┼─────┼────────┤
│ 34 │90/04/29│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500元 │同上 │
├──┼────┼─────────┼─────┼────────┤
│ 35 │90/05/25│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819元 │同上 │
├──┼────┼─────────┼─────┼────────┤
│ 36 │90/05/28│萬盛汽車有限公司 │ 714元 │同上 │
├──┼────┼─────────┼─────┼────────┤
│ 37 │90/05/27│中油桃處中正機場第│ 900元 │同上 │
│ │ │三加油站 │ │ │
├──┼────┼─────────┼─────┼────────┤
│ 38 │90/06/22│中油新生北路加油站│ 500元 │同上 │
├──┼────┼─────────┼─────┼────────┤
│ 39 │90/07/04│山林國際旅行社有限│ 10,30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 40 │90/07/10│中油萬隆加油站 │ 500元 │同上 │
├──┼────┼─────────┼─────┼────────┤
│ 41 │90/07/20│中油萬隆加油站 │ 955元 │同上 │
├──┼────┼─────────┼─────┼────────┤
│ 42 │90/07/23│中油林森北路加油站│ 500元 │同上 │
├──┼────┼─────────┼─────┼────────┤
│ 43 │90/07/24│中油汀州路 │ 500元 │同上 │
├──┼────┼─────────┼─────┼────────┤
│ 44 │90/07/27│中油汀州路 │ 500元 │同上 │
├──┼────┼─────────┼─────┼────────┤
│ 45 │90/07/29│中油台北處 │ 500元 │同上 │
├──┼────┼─────────┼─────┼────────┤
│ 46 │90/08/23│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90元 │同上 │
│ │ │司 │ │ │
├──┼────┼─────────┼─────┼────────┤




│ 47 │90/08/2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80元 │同上 │
│ │ │司 │ │ │
├──┼────┼─────────┼─────┼────────┤
│ 48 │90/08/25│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490元 │同上 │
│ │ │司 │ │ │
├──┼────┼─────────┼─────┼────────┤
│ 49 │90/08/26│松義交通股份有限公│ 2,100元 │同上 │
│ │ │司 │ │ │
├──┼────┼─────────┼─────┼────────┤
│ 50 │90/09/26│山林國際旅行社有限│ 3,000元 │同上 │
│ │ │公司 │ │ │
└──┴────┴─────────┴─────┴────────┘
(二)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編號│消費日期│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金 額 │偽造署押之內容及│
│ │ │ │(新臺幣)│數量 │
├──┼────┼─────────┼─────┼────────┤
│ 51 │90/10/27│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500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司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52 │90/10/29│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500元 │同上 │
│ │ │司 │ │ │
├──┼────┼─────────┼─────┼────────┤
│ 53 │90/10/30│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500元 │同上 │
│ │ │司 │ │ │
├──┼────┼─────────┼─────┼────────┤
│ 54 │90/11/05│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 500元 │同上 │
│ │ │司 │ │ │
├──┼────┼─────────┼─────┼────────┤
│ 55 │90/11/25│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480元 │同上 │
├──┼────┼─────────┼─────┼────────┤
│ 56 │90/11/27│中國石油松江路站 │ 480元 │同上 │
├──┼────┼─────────┼─────┼────────┤
│ 57 │90/11/28│中國石油吉林路站 │ 481元 │同上 │
├──┼────┼─────────┼─────┼────────┤
│ 58 │90/11/30│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 480元 │同上 │




│ │ │司 │ │ │
├──┼────┼─────────┼─────┼────────┤
│ 59 │90/12/01│中國石油環河南路站│ 480元 │同上 │
├──┼────┼─────────┼─────┼────────┤
│ 60 │90/12/03│中國石油菜寮站 │ 480元 │同上 │
├──┼────┼─────────┼─────┼────────┤
│ 61 │90/12/05│中國石油民權西路站│ 480元 │同上 │
├──┼────┼─────────┼─────┼────────┤
│ 62 │90/12/06│中國石油萬隆站 │ 480元 │同上 │
├──┼────┼─────────┼─────┼────────┤
│ 63 │90/12/22│中國石油萬隆站 │ 460元 │同上 │
├──┼────┼─────────┼─────┼────────┤
│ 64 │90/12/24│中國石油萬隆站 │ 460元 │同上 │
├──┼────┼─────────┼─────┼────────┤
│ 65 │90/12/25│中國石油松江路站 │ 460元 │同上 │
├──┼────┼─────────┼─────┼────────┤
│ 66 │90/12/27│中油萬隆加油站 │ 460元 │同上 │
├──┼────┼─────────┼─────┼────────┤
│ 67 │90/12/28│曳祥有限公司 │ 1,020元 │同上 │
├──┼────┼─────────┼─────┼────────┤
│ 68 │91/01/26│遠傳電信三重店 │ 1,050元 │同上 │
├──┼────┼─────────┼─────┼────────┤
│ 69 │91/01/26│中國石油中正機場第│ 455元 │同上 │
│ │ │三站 │ │ │
├──┼────┼─────────┼─────┼────────┤
│ 70 │91/01/27│遠傳電信三重店 │ 1,600元 │同上 │
├──┼────┼─────────┼─────┼────────┤
│ 71 │91/02/08│富邦提款機預借現金│ 18,000元 │ATM預借,無簽帳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犯行部分無涉 │
├──┼────┼─────────┼─────┼────────┤
│ 72 │91/03/11│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2,000元 │線上繳款,無簽單│
│ │ │ │ │,與本件偽造署押│
│ │ │ │ │而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 │犯行部分無涉 │
├──┼────┼─────────┼─────┼────────┤
│ 73 │91/03/12│中國石油建國南路站│ 747元 │於左列特約商店消│
│ │ │ │ │費簽帳單之商店存│
│ │ │ │ │根聯上偽造之「沈│




│ │ │ │ │義昇」署押一枚 │
├──┼────┼─────────┼─────┼────────┤
│ 74 │91/03/15│順德輪胎行 │ 2,000元 │同上 │
├──┼────┼─────────┼─────┼────────┤
│ 75 │91/03/23│中國石油復興北路站│ 455元 │同上 │
├──┼────┼─────────┼─────┼────────┤
│ 76 │91/03/24│中國石油中正機場第│ 455元 │同上 │
│ │ │三站 │ │ │
├──┼────┼─────────┼─────┼────────┤
│ 77 │91/03/26│中國石油板橋民族路│ 455元 │同上 │
│ │ │站 │ │ │
├──┼────┼─────────┼─────┼────────┤
│ 78 │91/03/27│中國石油基隆路站 │ 455元 │同上 │
├──┼────┼─────────┼─────┼────────┤
│ 79 │91/03/27│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 1,050元 │同上 │
│ │ │司 │ │ │
├──┼────┼─────────┼─────┼────────┤
│ 80 │91/04/03│中國石油松江路站 │ 455元 │同上 │
├──┼────┼─────────┼─────┼────────┤
│ 81 │91/04/04│中國石油萬隆站 │ 455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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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聯通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漢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娣衣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誠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曳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