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
16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乙○○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與被告乙○○二人為父子關係, 分別擔任大珈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116 號4樓之3,下稱大珈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以召開股東( 臨時)會及製作會議紀錄為業務。渠等明知公司股份為公司 章程絕對應記載事項,增加股份總數、資本總額,均需變更 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又變更 章程之股東會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3分之2以上之 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亦明知民 國93年2月13日上午10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16號4樓 之3公司內,召開股東臨時會時,股東桂庭嬡並未出席,實 際出席之股東人數僅有被告丁○○、乙○○及丙○○父子女 3人,代表股數計51000股,擔任主席及記錄之被告丁○○、 乙○○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股 東臨時會議事錄上虛偽登載「出席股東計4人,代表股數計7 6000股」、「增加資本總額案經主席徵詢全體股東無異議照 案通過」,丁○○事後再將議事錄持交桂庭嬡之母親戊○○ ,謊稱係一般公司決議事項,使不知情之戊○○在議事錄上 代簽「桂庭嬡」之姓名,令該次股東臨時會形式符合公司法 之規定,其後丁○○再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將上開不實之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併同辦理增資所需文件,持向經濟部辦 理增資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未出席會議之股東權益及主管 機關就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二、公訴人認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大珈公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大珈公司原始股東名簿、增資後股東名簿、大 珈公司登記事項全卷在卷,且有告訴人邱玉珠之指訴、證人 戊○○、丙○○於偵查及審判時之證述及被告丁○○、乙○ ○之供述,認被告二人自承對桂庭璦並沒有出席該次股東會
及議事錄是由被告丁○○拿去證人戊○○的家裡樓下簽名, 股東如不出席,公司的章程需要有代理人出具委託書,被告 所召開之股東會程序不符規定,證人戊○○事後有無同意, 亦不影響偽造文書罪的成立,且桂庭璦並未授權戊○○於增 資之議事錄上簽名,故被告等係利用不知情的會計師持以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為其論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 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 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82年 度台上字第163號判決參照)又按供述證據有其特殊性,與 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個人因觀 察角度、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 ,時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故供述證據雖稍有 參差或互相矛盾,事實審法院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 卷內其他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與論理法 則,以定其取捨,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於真實性 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殊難以細節之供述內容稍有出 入,而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遽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0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須以行為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此由法條文義解釋即明,而文書內 容之真正與文書內容本身是否適當適法,分屬不同範疇,應 分別以觀而不可混淆,倘所登載之事項確屬真實,或未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自無從以該罪相繩。
四、訊據被告丁○○、乙○○雖坦承桂庭嬡於93年2月13日上午1 10時並未至大珈公司參加股東會,係於會後由被告丁○○至 其母戊○○住處附近將議事錄持交戊○○簽名,惟被告丁○ ○辯稱桂庭嬡之股份實際均由戊○○處理,大珈公司欲增資 之事項已事先由被告丁○○詢問告訴人甲○○及戊○○,經 該二人均表示不願再投入資本,且戊○○原表示當日要參加
股東會未到,因事後將會請戊○○補簽,故於該次開會時即 將桂庭嬡之股分計入等語,被告乙○○辯稱其係依其父丁○ ○之指示而為,因認戊○○會補行簽名,故為上開記載等語 ,經查:
(一)大珈公司於93年3月5日委由會計師持93年2月13日修 正後之公司章程、股東名簿、93年2月13日上午10時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93年2月13日下午2時董事會議事 錄、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監察人名單、章程修章條 文對照表、查核報告書、委託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資產負債表、存摺影本等文件向經濟部申請變更 登記,有該等文件在卷可參。其中93年2月13日下午2 時董事會議事錄上記載:「出席人數及代表已發行股 數:出席股東計四人,代表股數計柒萬陸仟股(已發 行股份總收計壹拾萬股)」,惟當日僅由被告丁○○ 、乙○○及丙○○父子女出席,所代表股數亦未達 76000股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戊○○、丙○○ 到庭證述明確,核與被告之供述相符,則上開日期僅 由股東三人出席,代表股收未達76000股之事實,應 可認定。
(二)戊○○長期係代理桂庭嬡處理大珈公司事宜之事實, 業據證人戊○○到庭證述其原經營寶佩公司,90、91 年間因財務問題無法經營,被告丁○○說要挹注一部 分資金進來,所以才改為大珈公司,其取得大珈公司 百分之49之股份,其中分給甲○○百分之24,其擁有 百分之25,其股分就是桂庭嬡的。桂庭嬡於85年出國 ,均授權給其辦理大珈公司之股東與董事權利事宜等 語明確(見本院95年5月30審判筆錄),大珈公司於 91年1月21日之董事會簽到簿及董事願認同意書上「 桂庭嬡」署押均係由戊○○所代簽之事實,亦為證人 戊○○所承認(見前揭筆錄),則雖依大珈公司之公 司章程,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公司印發 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惟戊○○既自承其為桂庭嬡之股分之實際所有人,且 長期由其處理大珈公司之事宜,則桂庭嬡僅係名義上 為之大珈公司之股東,該等股份係由實際所有人彭慶 惠予以處理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93年2月13日大珈公司股東會議事錄上「桂庭嬡」之 署押係由戊○○所親簽之事實,業據證人戊○○到庭 結證明確(見上開審判筆錄),雖證人戊○○到庭證 稱其係於匆忙中未看內容即簽名,因聽信被告丁○○
告知而誤認係大珈公司信保要換約,甲○○不簽名, 銀行換約不成功,翌日即要還款,且被告丁○○至其 住處附近,因停車困難,被告丁○○要其趕快簽,其 當時沒有時間看內容即行簽名,當時誤以為簽署之文 件係信保換約類似同意書之文件等語,然其亦證稱: 其原經營大珈公司之前身寶佩公司,寶佩公司曾開過 股東會、其簽過議事錄,且其於簽支票、本票時都會 確認內容始簽名,再參以其所簽名之該臨時股東會議 事錄上印有粗體字之「大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臨時 會議事錄之字樣」,該討論事項僅有二項,第一項即 為「增加資本總額案」,有該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影本 在卷可憑,依其曾經營公司之經驗及其全盤供述,佐 以卷內其他證據資料綜合判斷,根據經驗法則,實難 認戊○○當時無同意大珈公司增資議案之意思即在議 事錄簽「桂庭嬡」之名,故被告丁○○所辯其已事先 徵得實際股東戊○○之意見,因戊○○未依約出席, 事後請戊○○依原意即對大珈公司增資案不反對惟不 欲自行出資予以簽名等情,應可採信。
(四)大珈公司於93年2月13日上午10時確實有召開臨時股 東會,惟僅由被告丁○○、乙○○及丙○○參加之事 實,業據證人丙○○到庭證述明確(見上開審判筆錄 ),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內容所載「出席股東人數4 人,代表股數計76000股」雖與實際參與開會之出席 人數及代表股數不符,惟其內容之記載,與當時之實 際股東戊○○所代表之25000股之意見相符,業如前 述,當時被告丁○○持有股數18000股、被告乙○○ 持有股數17000股、丙○○持有股數16000股,有大珈 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合計與實際所有人彭 慶惠所持有之股數共計76000股,其4人當時之意見既 然與會議討論事項相符,則尚難認該次臨時股東會議 議事錄上記載之出席人數、代表股數與實際開會情形 不符,即認該內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2人雖於上述時間記載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與實際開會情形不符,然該討論事項應可認 當時已得代表股數76000股之同意,尚難認構成足生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之要件,本件係屬民事糾葛,該次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及該次臨時股東會決 議之內容是否有效,應另依民事救濟程序處理,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確有公訴意旨所 指犯行,本件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前開說明,
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袁以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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