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續字第336號),本院認為不宜,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後附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 ○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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