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99號
TYDV,105,訴,699,2017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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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何貴榮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翁豊貴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土地坐落段欄「埔頂」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壢埔頂」。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坐落欄「埔頂段122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壢埔頂段1224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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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