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652號
TPDM,94,訴,1652,20060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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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李文娟律師
        鄭凱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日所為之玖拾肆年度訴字第壹陸伍貳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丁○○丙○○因詐欺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六 五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查本件經檢察 官撤回協商之聲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審辦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官信成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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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