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892號
TPDM,91,自,892,2006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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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自字第892號
自 訴 人 寅○○○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昆忠
兼 代理人 子○○
被   告 甲○○
      丑○○
      戊○○
      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
      辛○○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襄閱主任檢
      壬○○
      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庚○○ 臺北市政府參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自訴人等提起自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附件自訴狀及補充自訴理由狀影本所載。二、按修正刑事訴訟法自民國92年9月1日施行後,採強制委任律 師為自訴代理人之自訴制度,主要目的係在保護被害人之權 益及避免濫訴影響裁判之品質。然自訴或上訴是否合法,係 以提起時之法律規定為準,其提起時為法所准許者,既屬合 法之自訴或上訴,自不因嗣後法律修正對自訴權有所限制而 受影響。故92年9月1日前提起自訴或上訴,其後於該審審理 時無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此有最高法院94年4月26日94年度 第6、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自訴人係於刑事訴 訟法修正施行前之民國91年11月26日上午,具狀向本院提起 自訴,此有本院收文戳章一枚在卷可稽,是以自訴人提起自 訴雖未委任律師為之,然提起時既屬合法,其訴訟權自不應 嗣後法律之修正而受影響,本院尚無須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 任代理人,核先敘明。
三、次按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1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 、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 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又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 為案件有第252條、第253條、第254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 駁回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再刑事 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關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證明, 自訴人以原告身分提起自訴,就所訴之犯罪事實,自應負舉 證責任。
四、經核,自訴人寅○○○安全股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品公 司)、子○○認被告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上開自訴人 自訴被告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安公司】、源 民安企業有限公司部分,前經本院於93年8月16日判決自訴 不受理),無非係以下列論述及其提出之剪報影本為其主要 論據:繼續吸收被告丁○○壬○○、辛○○、癸○○有檢 察官身分之人,及被告庚○○專利處長分別完成不同任務, 確保犯罪集團公司「可非法」繼續營業牟利不需關廠。 ㈡被告丁○○檢察官負責抗拒兼擺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82年7月17日認丑○○甲○○戊○○等人有詐欺及 鴻用自訴人印章「應起訴之壓力」,為組織要員丑○○、甲 ○○等人解套脫罪。
㈢被告辛○○檢察官於82年3月4日負責羅織及構陷自訴人11件 專利侵害等告訴有誣告,「困住」自訴人專利權之攻勢,減 輕張斗輝檢察官80年10月2日派警扣得民安公司15萬個偽造 品之重創,兼對抗丁樹欄、吳秉奇簡文鎮、劉聰熙等檢察 官就同一事證已起訴之重創及停業。
㈣被告壬○○檢察官負責「放水不起訴」自訴人11案刑案,與 丁樹蘭吳秉奇簡文鎮、劉聰熙作出相反認定,誤導法院 作出無罪判決,確保犯罪組織利益三分之一未得逞。 ㈤被告癸○○檢察官濫訴自訴人侵害民安公司著作權「製造煙 幕」,兼不起訴被告吳慧限不實製作28502專利無侵害報告 ,拒載及燒毀87年12月8日所調83上訴5951號卷證,與替被 告辛○○濫訴誣告「解危」及幫助構陷良民誣告使犯罪組織 繼續獲利。
㈥被告庚○○負責教唆所屬與誤導局長誤發不實專利侵害鑑定 ,維持犯罪組免遭判罪。
㈦犯罪組織大本營以民安公司萬坪工廠為基地,為規避假處分 刑責,同址另設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繼續從事犯罪活動11 年:
⒈80年10月2日公正檢察官張斗輝派警扣得民安公司15萬個 偽品與帳冊約新台幣(下同)4億元,而80年12月19日,



被告己○○檢察官又再派警扣得民安公司80年10月30日假 處分後再犯罪證,及81年3月28日呂太郎檢察官亦派警清 點上揭數次扣押物74,176個扣押物(證明35,522個遭盜賣 ,金額約2億元),民安公司5-10億元營業額犯罪組織之 事業體面臨關廠停業,且被告丑○○等罪集團董事長81 年即必需面臨民刑判罪法律責任,故在民安公司揚言提撥 2,000萬元(後追加至9,000萬元)擺平官司後,始與司法 紅衛兵檢察官己○○壬○○辛○○「謀議」擴大犯罪 組織,由有檢察官身分成員負責解危。
⒉82年3月4日被告辛○○檢察官(姑勿論有洩密)指示被告 壬○○己○○檢察官,必需將同日不起訴81年度偵字第 6117號卷第35頁呂太郎檢察官81年4月13日簽收81年3月28 日搜索票及清冊與照片暨81年度偵字第627號卷1-14頁偵 查所得罪證燒毀,以利其同日批調卷及主動偵辦自訴人子 ○○誣告(高達11件之多)。且於82年2月28日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丑○○經銷後,認有誣告20萬元交保 ,並教唆丑○○及林榮睦警員偽造82年6月9日清冊,再羅 織自訴人子○○有誣告「不得逞後」,82年9月15日將自 訴人子○○面交82年8月18日乙○偵續字第132號起訴書, 燒毀及不准書記官記錄與藏匿相關書證,監察院約談後已 記過處分。
⒊83年2月27日,被告丑○○民安公司名義於工商時報及 自由時報以全版1/2大廣告刊登自訴人告訴均不成立,及 辛○○檢察官82年11月22日故入人罪濫訴自訴人子○○合 法告訴(有82年8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 偵續字第132號起訴書為證),有誣告且求刑2年半(唯法 院均判無罪不願淪為司法迫害幫兇)作為犯罪組織擴大營 業及起死回生,繼續從事犯罪「即非法營業牟利」 之憑據。
⒋83年4月14日,自訴人被逼於大平洋日報刊登83年3月31日 貪瀆檢察書附7-1、7-2、7-3、7-4號82年度偵續字第132 號前述等4件起訴書及82年9月20日林警員清點報告,指被 告壬○○放水不起訴及被告辛○○濫訴誣告為包療犯罪集 團與圖利不法集團數億元作為自衛之攻防而保護法益。 ⒌被告辛○○己○○壬○○83年11月10日具狀告訴自訴 人子○○有誣告,承辦檢察官簡文鎮第4次庭訊因心證公 開自訴人子○○無誣告,故再次拒絕羈押;唯84年3月15 日第6次庭訊在告訴人「三檢脅迫」及「施壓」下收押禁 見59天,監院已認羈押不當特痛罵檢察官誤導同僚可議… 簡文鎮檢察官因此遭記大過。




㈧89年因被告辛○○檢察官反對犯罪組織「大和解僅成功一半 」,民安公司董事長丑○○始入獄服刑,出獄後犯罪組織仍 繼續犯罪活動中,要非成員有檢察官集體護航,何至如 此囂張:
⒈88年4月23日施清火檢察官因被告辛○○己○○、壬○ ○於88年4月17日假陳情之名,而達脅迫同僚目的,令檢 察官自打嘴巴,非法註銷88年4月15日因監察院之警告簽 准註銷及暫緩執行命令,改傳自訴人就誣告未確誹謗案1 年4個月需入獄服刑,台北博愛路派出所已認上開執行為 當,原欲釋放通緝不合法到案之自訴人;唯因辛○○以檢 察官身分「脅迫」而未放人,而於88年7月15日服刑,惟 因88年8月9日認執行不當,史無前例而提前出獄,因該犯 罪組織成員辛○○己○○壬○○至監察院抗議其介入 後,答應不再介入,不再警告及糾正,為此民安公司丑○ ○董事即不敢違抗成員李慶,反對解散犯罪組織之大和解 。
⒉90年7月31日許石慶法官判決逐一批判上級法院84年度重 訴字第29號及86年度台上上字第1000號維持套續誤誤「確 判」不採之理由,即有數檢察官護航與撐腰11年犯罪組織 「將面臨瓦解」與解散指日可待至明也。
㈨綜上,被告因覬覦自訴人救人發明品有30國專利權及100億 元市場利益,而於82年3月4日前後設立以犯罪為宗旨組織, 具有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從事犯罪活動,而強迫同僚施 、簡兩檢察官非法執行與羈押,製造司法迫害自訴人及他案 事件,以利其組織非法營業近20億元,已符組織犯罪要件。五、經查:
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乃罪刑 法定原則,刑法第1條定有明文。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於 85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則行為若係於該條例施行生 效前,即不能以該罪相繩,合先敘明。自訴人子○○認被告 己○○辛○○壬○○丑○○於81年謀議擴大犯罪組織 ,次於82年3月4日被告辛○○指示被告壬○○己○○將偵 查所得罪證燒燬,又於82年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起訴被告丑○○後,並教唆被告丑○○及案外人林榮睦警 員偽造82年6月6日清冊,再羅織自訴人子○○有誣告不成後 ,復由被告丁○○負責抗拒兼擺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 察署82年7月17日認丑○○甲○○戊○○等人有詐欺及 鴻用自訴人印章「應起訴之壓力」,為組織要員丑○○、甲 ○○等人解套脫罪;繼於82年9月15日將自訴人子○○面交 82年8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續字第132



號起訴書方燒燬、不准書記官記錄及藏匿相關書證,復於83 年2月27日由被告丑○○民安公司名義刊登自訴人告訴均 不成立之廣告;再於82年11月22日被告辛○○告訴自訴人子 ○○誣告,另被告辛○○己○○壬○○分別於83年、84 年具狀告訴自訴人誣告等,認被告丑○○甲○○戊○○辛○○己○○壬○○丁○○從事組織犯罪,惟觀諸 自訴人子○○所述之行為時間均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公佈之 前,依上開說明,自難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繩。是此部分 縱有如自訴人所指述之情形,其行為不罰,有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第8款情形,依照上開說明,此部分自訴應予駁回。 ㈡又自訴人子○○與被告甲○○戊○○丑○○,因共同投 資民安公司),為瓦斯防爆器之專利權、著作權之事務產生 糾紛而相互提出司法訴訟,於81年間自訴人子○○以被告丑 ○○、甲○○戊○○違反專利法案件提起告訴,該案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己○○承辦,因被告己 ○○未依自訴人子○○要求查扣搜索地點全部之同種類瓦斯 防爆器,且因該案未能於4個月內結案,自訴人子○○因而 認被告己○○涉犯瀆職罪嫌而提出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以81年度偵字第13051、139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而上開專利案件嗣移由被告壬○○檢察官承辦,經偵查 後認被告丑○○等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告 丑○○等人遂以自訴人子○○涉有誣告罪嫌而提出告訴,經 同署被告辛○○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彼此復衍生如下所 述之訴訟:
⒈自訴人子○○被訴犯罪部分:
⑴自訴人子○○因涉犯誣告罪嫌,經被告丑○○等人提起 告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622號判 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2565號、85 年度上更㈠字第133號、8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號判決,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83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52 號、92年度台上字第4678號判決自訴人無罪確定。 ⑵自訴人子○○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民安公司提起自 訴後(本案業經自訴人子○○提起反訴),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82年度自字第6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判決自訴人子○○偽造文書 罪嫌部分自訴不受理;民安公司丑○○甲○○等被 反訴部分不受理。
⑶自訴人子○○因涉犯偽造文書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4年度偵字第10185號提起公訴,嗣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1734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242號、88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37號、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33號、91年度重上更㈢ 字第203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946號、89年度 台上字第606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93年度台上 字第3873號判決無罪確定。
⑷自訴人子○○因涉嫌誣告被告辛○○己○○壬○○丑○○等人,經被告辛○○等提出告訴後,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予以起訴(83年度偵字 第18975、19404、19320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4 年度訴字第136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度 上訴字第1382號、8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9號、91年度重 上更㈡字第137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9號、88 年度台非字第214號、91年度台上字第3057號、94年度 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將原有罪判決撤銷發回,現仍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1號審理中 。
⒉被告甲○○戊○○丑○○被訴案件部分: ⑴自訴人子○○以被告丑○○甲○○戊○○等人重製 其著作財產權為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業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2年度自字第921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85年度上更㈠字 第256號、8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1號、91年度重上更㈢ 字第128號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20號、89 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91年度台上字第2841號判決論處 被告丑○○重製他人之著作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就 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為常業部分與甲○○各 論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復經 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 回;戊○○部分無罪確定。
⑵自訴人子○○以被告丑○○甲○○等人因侵害其著作 權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自字第 85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 1170號判決將原自訴不受理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續行審理。
⑶自訴人子○○以被告丑○○甲○○等人因侵害其著作 權為由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字第 74號判決認自訴人所提自訴就丑○○甲○○部分,因 前揭編號⑴所訴被告以侵害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係包括 一罪,而該部分與本案自訴之犯罪事實應屬同一案件, 而自訴人所提自訴既屬重複起訴,自應為不受理判決(



此部分復經自訴人提起上訴)。
⑷自訴人新品公司與子○○以被告丑○○等侵害其著作權 為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審理後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0年度自字第57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37號判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 上字第2651號判決論處被告丑○○部分因與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854號、89年度自更字第74號刑事 案件之事實相同,應屬同一案件而為不受理判決。 ⑸自訴人子○○甲○○尤正昌戊○○等人侵害其專 利權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80年度自字第11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87年 度上易字第3961號判決諭知被告等無罪確定。 ⑹自訴人子○○以被告丑○○涉犯誣告罪嫌為由提起自訴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4年度自字第134號、第348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上訴字第2413號、 87 年度上更㈠字第54號、90年度上更㈡字第127號判決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384號、90年台上字第1928號 、91年台上字第3129號判決就子○○自訴丑○○誣告部 分,以其非犯罪直接被害人判決諭知不受理。
⑺自訴人以被告丑○○涉犯誣告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提起自訴(本案業經被告丑○○提起反訴),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自字第83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判決、94年度重上更 ㈠字第8號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 諭知丑○○部分自訴不受理,反訴子○○部分無罪確定 。
⑻自訴人子○○以被告丑○○涉犯妨害公務罪嫌提起告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5年度偵字第 11640 號、86年度偵字第7293號提起公訴,經該院以86 年度易字第258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 上訴字第240號、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4號、93年度重 上更㈡字第262號、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293、93 年度台上字第6469號判處丑○○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委託 第三人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自訴人新 品公司及子○○又以被告甲○○丑○○等涉犯損害債 權罪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自字第 759號判處免訴判決,自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辛 ○○為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 第248號論處被告丑○○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嗣以93年度自更字第23號判決認定自訴事實與86年



度易字第2586號判決所訴事實同一,而諭知不受理判決 ,甲○○部分上訴駁回,李義慶部分自訴不受理,復經 臺中高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1541號判決駁回上訴,自訴 人仍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以93年 度台上字第3504號判決認定就刑法第138 條妨害公務部 分之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自非合法而予以駁回,違背查 封效力及毀損債權罪嫌部分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併 予駁回。
⑼自訴人子○○以被告丑○○涉犯偽造文書罪嫌而向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自 字第29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上訴字 第2371 號、9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2號、93年度重上更 ㈡字第130 號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 93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以自訴人子○○提起自訴 未選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經命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 故逕為不受理判決。
⑽自訴人子○○以被告甲○○戊○○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自字第1568號 、88 年度自更字第1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7年度上易字第3177號、88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91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75號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 1290號判決將原自訴不受理判決撤銷發回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更審。.
⒊被告壬○○己○○李義慶被訴部分:
⑴自訴人子○○以被告己○○李義慶等人有瀆職罪嫌為 由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784號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判 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以自訴人並非 本案之犯罪被害人為由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
⑵自訴人子○○以被告辛○○己○○涉犯誣告罪嫌提起 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129號裁定認 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而諭知自訴駁回,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941號裁定抗告駁回。 ⑶自訴人子○○以被告壬○○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自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94號裁定認被告 犯罪嫌疑不足而諭知自訴駁回,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89 年度抗字第882號裁定抗告駁回。
⑷自訴人子○○以被告李義慶己○○壬○○等涉犯偽 造文書罪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 第245號裁處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駁回自訴,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抗字第805號裁定抗告駁回。 ⑸自訴人新品公司及子○○以被告李義慶己○○、壬○ ○等人涉犯損害債權罪嫌提起自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2 年度自字第755號判決認自訴人所述犯罪情事之追 訴權時效業已消滅,依法諭知免訴判決。
⑹自訴人子○○以被告辛○○涉犯妨害自由罪嫌提起自訴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自字第250號裁定以被告 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諭知自訴駁回,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87年度抗字第434號裁定抗告駁回。
⑺自訴人子○○以被告李義慶涉犯瀆職罪嫌提起自訴,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766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最高法院89年度 台上字第6113號判決認自訴人所訴犯罪事實其非直接被 害人,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⑻自訴人子○○以被告辛○○涉犯誣告罪嫌提起自訴,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743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48號判決,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判決認自訴人所述犯罪事實其非直 接被害人,而諭知自訴不受理。
⒋被告丁○○被訴部分:
自訴人子○○以被告戊○○甲○○丑○○等涉有偽造 文書罪嫌提起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而聲請再 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82年度議清 字第412號命令發回續查,嗣經被告丁○○檢察官偵查後 仍認定被告等犯罪嫌疑不足,於82 年11月17日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2年度偵續字第0094號不起訴處 分書為不起訴處分。
⒌被告癸○○庚○○被訴部分:
⑴被告癸○○於87年間職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時,因偵辦自訴人子○○告發被告庚○○涉犯偽造文 書罪嫌案件,經偵查調取相關卷證後以被告犯罪嫌疑不 足為不起訴處分(案號87年偵字第16634號)。 ⑵自訴人子○○以被告庚○○於81年11月間職司經濟部中 央標準局專利處處長時,因認被告所為之鑑定意見明顯 不實而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提起自訴,經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86 年度自字第887號判決以自訴人所述之犯罪事實其 非直接被害人,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人不服而提 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訴字第684號判決 駁回上訴。




㈡由上揭案件偵查、審理情形觀之,自訴人指述被告等涉犯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係因被告己○○、李慶隆、壬○○、丁○ ○、癸○○庚○○於經辦自訴人子○○告訴被告尤景、丑 ○○、戊○○之刑事案件時,為有利於被告甲○○丑○○ 之認定,而為不利自訴人子○○之認定或指訴。惟按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 ,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 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 有明文。是組織犯罪團體必須具備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 或暴力性等特性,始符構成要件,然自訴人自訴狀所述情形 不符上開要件,且所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九人間有內 部管理結構及其犯罪具備集團性、常習性、脅迫性及暴力性 ,自難僅因被告己○○、李慶隆、壬○○丁○○癸○○庚○○為不利自訴人之認定或指述,即遽論被告己○○、 李慶隆、壬○○丁○○癸○○庚○○甲○○、丑○ ○、戊○○共組犯罪組織而犯罪。是依自訴人所述之情形, 被告等九人顯無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 證被告九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其等之犯罪嫌疑不足, 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情形,依照首揭說明,此部 分自訴亦應予駁回。
㈢至自訴人所提證據(自訴狀部分:證1、7~10、17;補充理 由狀部分:證18、20~22、24~26)僅單純表明有此事件, 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有何罪嫌;另提出之證據(自訴狀部分 :證2、3、5、6、14 ~16;補充理由狀部分:證14~16、 19)依上揭意旨尚不足以遽此認定其等犯罪嫌疑;又證據( 自訴狀部分:證4、11~13;補充理由狀部分:證1~13、1 7、23、27)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性,自難以此推測擬制予 以論斷,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自 訴人所指之犯行,依前揭條文規定,自應為駁回自訴之裁定 。至於自訴人聲請本院調取監察院梁尚勇委員83年12月8日 約談李義慶檢察官卷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偵字 第1070、1054、984號卷宗、傳訊前法務部法馬英九等,因 現有證據資料,已足為裁判,本院認無再予調取傳訊上開文 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8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慧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適熹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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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寅○○○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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