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447號
TCDV,95,訴,1447,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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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7號
原   告 乙○○○○○ ○○
            501
法定代理人 甲○○ ○○○○○
            501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原告與被告大倫氣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
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訴訟代理人之得代理原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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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倫氣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